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處多少罰款
對旅行社處罰好像是10萬元吧
旅游法第38條對導游薪酬保障具體有什么規定
旅游法》第三十八條則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div>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旅游團的相關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這里說的旅游團隊相關費用包括旅游團在目的地的“吃 住 行 游 娛 購”等等。一般來說有的地區旅行社會讓導游“買團”,先墊付該團的團款或部分團款。這種做法在新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是明確禁止的。一般來說,導游或領隊不需要個人支付旅游團隊的住宿 用餐 門票 交通等任何費用,因為這些都是由游客交予旅行社的團款來支付的。
所有常規行程所造成的費用以及涉及團隊客人突發事件所造成的費用……總的來說,只要不是你個人開銷,都算是旅行社的成本。
不過帶團所造成特殊的臨時性費用,必須要申請哦~~~~~畢竟旅行社是你的公司,所有費用明細必須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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