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相關負責人知道具體的填寫內容,然后蓋章,簽字;2.報片民警,簽字蓋章;3.到派出所最后簽字、蓋章。4.或者直接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
1、申請書;
2、擬從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活動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2015年8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微曾發文明確“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就包括“無犯罪記錄證明”,強調“無犯罪記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雖然,明確“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的本意是精簡大量煩民證明,為辦事民眾減負,但在許多單位實際上仍持續索要該證明,尤其出國時其他國家需要該證明的情況下,簡單強調“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無疑仍會給一些民眾帶來困擾,讓他們身陷“一邊要開,一邊又不給開”的無所適從。
擴展資料:
有鑒于此,要想改變“無犯罪記錄證明”難辦現象,關鍵恐怕還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辦證政策,如對“出國需要”情形下的辦證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辦證要求、流程。
應該意識到,相比其他一些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實際上是一個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證明事項,因為它不僅是國內許多職業(如教師、律師等)法定的入職門檻,而且也是具有國際需求的證明文件。誠如有業內人士指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實際上屬于一種警察證書,目的是防止個別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進入這個國家,屬于一種常見做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無犯罪記錄證明”為何總是折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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