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算拆遷異地安置?
異地安置有什么標準嗎?安置地離本來居住地多遠算是異地安置?從本來居住地搬到馬路斜對面應該算是異地嗎?馬路兩邊處于兩個社區!有清楚相關條款的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啦!地點是在青島,從19號移到馬路對面22號,美其名曰“置換”,這樣就不算異地了嗎?有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啊?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動遷應安置人口認定標準(享受過安置補償或政策優惠的,就不能作為應安置人口認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為房屋權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補償。)
標準一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標準二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擴展資料: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原因為:
一、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二、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一)私有自用或單位自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屬私有或單位所有。產權調換按下列規定辦理:
(1)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與產權人以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
(2)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拆遷人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對產權人補償外,并以重置價標準補貼;
(3)償還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支付;
(4)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5)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
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6)償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拆遷人除應作價補償外,并按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以重置價標準補貼。產權人不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拆遷安置用房租賃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產權人與使用人對租賃拆遷安置用房另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
八、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南京市拆遷住宅房屋區位分為中心區、城區、新區:《南京市城鎮土地分級》規定的城區一級、二級地區為中心區;寧政發[1995]74號文《關于調整玄武區白下區江寧縣等區縣行政區劃的通知》明確的南京市行政區劃調整前的六城區行政區劃范圍(中心區除外)為城區;中心區、城區以外地區為新區。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有償安置。城區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0.6平方米以內。新區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3.5平方米以內。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在人均控制標準以內的,被拆遷人可申請增加使用面積安置。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補償款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拆遷人三方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共同承擔。其中拆遷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平均承擔三分之一,被拆遷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三)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積就近下靠標準戶型安置。
被拆遷人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新增面積補償款。其中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不足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貼。
被拆遷人不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參照原有使用面積安置或在新區指定位置安置。被拆遷人少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根據付款情況相應減少面積安置。
被拆遷人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分收取,五年后歸還。還款時間自結清補償款之日起計算,不計利息。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支付給拆遷實施單位,沖減拆遷成本。拆遷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遷安置用房設計套型使用面積城區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區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1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比設計套型少1平方米以內或不超過3平方米的,均為正常安置。
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中心區、城區范圍內因市政工程、公共事業或新建非住宅項目而拆遷的居民住戶,到新區安置。
中心區、城區內,市政府劃定的道路建設補償用地范圍內拆遷的居民住戶,也到新區安置。如在此范圍內建有商品住宅,被拆遷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支付購買拆遷安置用房的全部費用,方可取得房屋產權:
(一)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支付;
(二)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被拆遷人到新區安置或付差價回原址安置,拆遷人因而獲得的原址與新區兩處商品房之間的差價收益,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取一部分,統一上繳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收取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遷住宅房屋跨區位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中心區安置到城區,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應根據原有使用面積和移位距離給予住宅區位差和搬遷距離補償;
(二)從區位差的地區安置到區位好的地區,不給予住宅區位差補償。
十、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遷項目外,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用于一次性定居的拆遷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一、第三十條第二句修改為:
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十二、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對在新區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積較寬的住戶,可按下列標準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8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拆遷安置用房面積的,拆遷人應根據放棄或減少拆遷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標準給予獎勵。
十三、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系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應以被拆除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使用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辦法給予,確認: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所有權證標明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建筑年代當時領取的建筑執照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三)在拆遷停辦有關手續前已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拆遷停辦有關手續前,住宅房屋實際使用性質已經變更,但未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在補辦變更登記等手續后,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
(四)因市政建設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后新開設的營業用房,在道路建成后5年內需要拆遷的,按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前原有房屋的使用性質。
十四、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房屋,一般應異地安置。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安置;
(二)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房屋,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安置;
(三)商業用房按《南京市商業用房拆遷區位分級表》的規定補償安置。
拆遷生產場地可按原有面積安置。原有面積過寬的,可以有所減少,并適當給予補償。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拆遷單位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向房屋使用人支付安置補助費用:
(一)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其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的工資、國家政策規定的補貼,以及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按比例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拆遷人按上一年補貼和工資總額支付給被拆遷單位。拆遷人除支付工資及補貼外,并依照被拆遷人上一年上繳所得稅額的20%補償;
(二)拆遷單位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lo%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3%補償。
十六、第三十八條刪去第(四)項、第(六)項。
十七、第四十條修改為:
凡經市政府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環衛、消防設施、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需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公告規定的期限鹵簽訂協議并搬遷。達不成協議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處理。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門統籌安置。具體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重置價給予產權人經濟補償,產權人應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除房屋,也可委托拆遷入代為拆除。拆遷單位生產用房,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補償。工資補貼的支付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拆除單位自有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人十二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2)拆除單位承租的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房屋使用人六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二)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無償移交、無租撥借給其他部門和單位的非生產用房,一律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安置;
(三)拆除糧店、燃料店、菜場以及文教、衛生用房,應按其區域功能就近予以安置,并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以內的經濟補貼。拆除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用房,必須保證學生就近入學入托;
(四)拆除外地來寧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補償安置。
市政建設占用生產場地的,應異地安置;占用非生產場地的,不予安置。
十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
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重置價、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價、規定的商品房價等費用標準,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二十、《辦法》中“復建房”均改為“拆遷安置用房”。
增加或刪減條目后,序號相應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34號令)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4年4月25日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1995年2月7日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1996年2月17日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拆除房子后就地重建后分配叫原地安置,換個位置當然叫異地安置。異地安置和原地安置沒有原則性的區別,因為最主要的是還原給你的房屋價值要你認可。比如:就地還原60,房屋價值30萬;若繁華地段還原50平米,值30萬;稍偏遠地段就要還原80平米,也值30萬。參考一下拆遷安置條例。
CV
轉業士官異地安置跟本地一起安置有沒有什么區別,有沒有什么政策區分
安置政策沒有區別,安置去向肯定有區別,在一個地區很好安置,安置的工作你也很滿意,在另一個地區安置困難,安置的工作你不一定滿意。
不管是本地還是異地,給你安置了就好。
醫保異地安置是什么意思
在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是指退休人員因戶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異地安置),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流動施工人員、學習進修人員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職長期駐外)。
社保體系并未實現全國統籌,對這類人員需要通過特殊的異地安置手續來解決異地就醫問題。
“異地就醫”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一次性的異地醫療,包括出差、旅游時的急性病治療以及病人主動轉移到外地就醫,所產生的問題是不能及時結算醫療費用。
2、中短期流動、工作崗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的異地醫療,包括單位在各地的派駐人員、派駐機構在當地的聘用人員,還有一種情況是整個單位都處在流動狀態,如建筑業等職工的就醫,所產生的問題要么是不能參加醫療保險,要么是要墊付醫療費用。
3、長期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包括退休后戶口從工作地遷移到安置地的人員,也包括托靠子女無戶口遷移的人員,所產生的問題表面上是就醫結算不及時、不方便,個人負擔重,實質是安置地的醫療待遇往往要好于參保地,異地安置人員感到就醫待遇不平等。
擴展資料
異地醫保卡使用注意事項
醫保卡異地使用可以使用,但是流程比較繁瑣,如果證明材料不全的話,也是影響到報銷的,甚至會無法報銷費用,那就等同于醫保卡失去了作用。
雖然醫保卡可以用,但也是間接使用,并不像想象的與銀行卡異地跨行使用需要扣除手續費一樣。醫保卡異地使用對于一些異地住院的外出人員來說,如需要報銷費用的話,需要注意及時聯系參保當地的醫保中心,根據醫保中心的提示住院收集證明材料,會方便一些。
醫保卡異地使用的城市
目前,武漢、長沙、合肥、南昌四個長江中游城市可實現醫保卡異地互刷,醫保結算系統平臺也實現了互連互通,參保人員可持參保地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在其他三市定點醫療機構看病就醫,即時結算。
除此之外,深圳、惠州、東莞三地社保定點醫院從5月1日起,可以聯網結算,三地市民可以互刷醫保卡,享受三地市內同等醫保待遇,不必再回原地報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異地安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異地就醫
在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是指退休人員因戶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異地安置),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流動施工人員、學習進修人員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職長期駐外)。
社保體系并未實現全國統籌,對這類人員需要通過特殊的異地安置手續來解決異地就醫問題。
“異地就醫”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一次性的異地醫療,包括出差、旅游時的急性病治療以及病人主動轉移到外地就醫,所產生的問題是不能及時結算醫療費用。
2、中短期流動、工作崗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的異地醫療,包括單位在各地的派駐人員、派駐機構在當地的聘用人員,還有一種情況是整個單位都處在流動狀態,如建筑業等職工的就醫,所產生的問題要么是不能參加醫療保險,要么是要墊付醫療費用。
3、長期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包括退休后戶口從工作地遷移到安置地的人員,也包括托靠子女無戶口遷移的人員,所產生的問題表面上是就醫結算不及時、不方便,個人負擔重,實質是安置地的醫療待遇往往要好于參保地,異地安置人員感到就醫待遇不平等。
擴展資料:
醫保異地安置的辦理流程:(以北京朝陽地區為例)
異地安置時限為1—3年,單位可根據員工外派時間選擇異地安置時間,到期后需進行接續,否則無法報銷。
一、辦理條件:
1、在北京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
2、所在的企業以及本人未斷繳醫療保險費。
二、辦理流程:
1、單位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新表36,一式兩份),對員工個人信息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有:參保人員類別改為在職長期駐外職工,居住地等信息。
2、先到北京社保領取“北京市醫療保險異地安置(外轉就醫)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填好相關信息后,要求異地員工選擇一家北京醫院(無級別要求),兩家當地二級以上醫院;
3、異地員工收到審批表后,并將表格送到當地,由當地醫院及所屬社保醫保處蓋章;
4、單位攜帶《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業務;
5、更改信息后,單位攜帶申報審批表和社保卡原件到醫療保險窗口辦理異地安置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異地安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異地就醫
參保人,包括退休人員,由于居住地,不在醫保參保地,造成無法報銷醫藥費的情況,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委托在居住地醫療機構看病就醫,回到參保地給予報銷的辦法,就是異地安置,
醫保異地安置,是針對于退休人員或公司長期駐外人員,想要在異地享受醫保待遇,就需要辦理醫保異地安置的相關手續。這樣,他們在異地發生的符合本市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費用,便可以按照規定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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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離休干部的異地安置?
離休干部的異地安置的定義是什么?要不要哪一級組織批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首先要明確的是,對離休干部而言,不是”異地安置“,而是”易地安置“。
1983 年 5 月 16 日,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 20 號文的解釋是: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縣安置,在本縣范圍內安置的不屬“易地”。
根據上述解釋,則離休干部的易地安置是指離休干部跨省、地、縣安置。
離休干部安置的原則
離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和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干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干部離休后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離休干部的安置規定
(1)就地安置有困難,要求回原籍的離休干部,副省長級以上的或原籍是省會的,可到原籍省會安置。
(2)離休干部的愛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離休干部,可參照本條辦理。
(3)離休干部夫婦身邊無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鎮安置。
(4)在高原、沙漠、邊遠地區(西藏除外)工作的內地干部離休后,一般可在離休時所在省的省會、自治區的首府或交通、物質條件較好的其它城鎮安置。對身體確實不適應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難,需到內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調出單位所在地區安置。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項規定辦理。
高原地區是指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地區;沙漠地區是指沙質荒漠地區;邊遠地區是指靠近國界、遠離交通中心的地區。
離休干部安置報批手續
跨省安置的離休干部,經接受地區的省、市、自治區干部、人事部門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區的縣級以上干部、人事部門或中央、國家機關所屬相當縣級以上的單位直接與接受地區聯系辦理。并由接受地區縣級以上干部、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安置的證明,公安、糧食部門憑證明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進北京安置的離休干部,司局級(含享受司局級待遇的)和司局級以下的,屬地方的由北京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屬中央、國家機關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損人事部審批。副省長級和副省長級以上的干部,按過去有關規定執行。
糾正一下,不是“異地安置”,是“易地安置”。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跨省(區、市)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干部離休后一般應就地分散安置,原則上在哪個地方離休,就居住在哪個地方。對在高原(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沙漠(指沙質荒漠地區)、邊遠(指靠近國界遠離交通中心)地區工作,就地安置有困難的,可在所在省的省會、自治區的首府或交通物質條件較好的其它城鎮安置。對少數身體確實不適應當地環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難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 女工作地或原調出單位所在地區安置。安置時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對要求回原籍的副省(部)長級以上干部或原籍是省會的離休干部,可到原籍省會安置。對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1983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離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補充規定》發布以前已經安置的離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離休干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建房費、特需費、公用經費和離休費、醫療費、福利費、探親路費、護理費、購置病殘工具補助費以及國家規定購各種生活補貼(食油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均由發給離休費的單位負責撥付。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接受安置地區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離休干部易地安置后,由接受安置地區或單位的干部、人事部門按本地區或本單位同級離休干部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
第七條規定:七、本意見所的跨省(區、市)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是指符合政策規定、經組織批準并正式辦理跨省(區、市)易地安置手續的離休干部。具體手續可以到當地老干部局辦理。
糾正一下,不叫“異地安置”,叫“易地安置”。原籍不在離休所在地,易地安置后能更好的生活的,可以申請易地到原籍安置,還要經安置地組織、老干部部門同意接收,離休所在地組織、老干部部門批準。
2000年以來,已不提倡離休干部易地安置,也基本不批準了。
在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指退休人員因戶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異地安置),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流動施工人員、學習進修人員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職長期駐外)。社保體系并未實現全國統籌,對這類人員需要通過特殊的異地安置手續來解決異地就醫問題。
退休易地安置的參保人可向單位提出辦理易地安置手續,由單位經辦人(靈活就業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個人)到所在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易地就醫登記表》,完整填寫表中事項后交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由轄區社保處經辦人員在五險合一系統做易地安置人員標志,并將參保人員所選定易地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信息錄入系統。
異地就醫和異地安置有什么區別
在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是指退休人員因戶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異地安置),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流動施工人員、學習進修人員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職長期駐外)。
社保體系并未實現全國統籌,對這類人員需要通過特殊的異地安置手續來解決異地就醫問題。
“異地就醫”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一次性的異地醫療,包括出差、旅游時的急性病治療以及病人主動轉移到外地就醫,所產生的問題是不能及時結算醫療費用。
2、中短期流動、工作崗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的異地醫療,包括單位在各地的派駐人員、派駐機構在當地的聘用人員,還有一種情況是整個單位都處在流動狀態,如建筑業等職工的就醫,所產生的問題要么是不能參加醫療保險,要么是要墊付醫療費用。
3、長期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包括退休后戶口從工作地遷移到安置地的人員,也包括托靠子女無戶口遷移的人員,所產生的問題表面上是就醫結算不及時、不方便,個人負擔重,實質是安置地的醫療待遇往往要好于參保地,異地安置人員感到就醫待遇不平等。
擴展資料
異地醫保卡使用注意事項
醫保卡異地使用可以使用,但是流程比較繁瑣,如果證明材料不全的話,也是影響到報銷的,甚至會無法報銷費用,那就等同于醫保卡失去了作用。
雖然醫保卡可以用,但也是間接使用,并不像想象的與銀行卡異地跨行使用需要扣除手續費一樣。醫保卡異地使用對于一些異地住院的外出人員來說,如需要報銷費用的話,需要注意及時聯系參保當地的醫保中心,根據醫保中心的提示住院收集證明材料,會方便一些。
醫保卡異地使用的城市
目前,武漢、長沙、合肥、南昌四個長江中游城市可實現醫保卡異地互刷,醫保結算系統平臺也實現了互連互通,參保人員可持參保地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在其他三市定點醫療機構看病就醫,即時結算。
除此之外,深圳、惠州、東莞三地社保定點醫院從5月1日起,可以聯網結算,三地市民可以互刷醫保卡,享受三地市內同等醫保待遇,不必再回原地報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異地安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異地就醫
異地就醫和異地安置是不一樣的,因為現在就一都已經實行全國聯保了,雖然有的地方還沒有連上網,但是一個省里是完完全全可以做到全省聯保的,就醫醫保在哪個醫院都可以,以前還用出具證明,現在不用了,但異地安置就不一樣了,可能是你那個地方拆遷了,換到另一個地方需要安置。那在安這個地方需要有安置房,有配套的設施,有整體的這些東西才能夠,就要異地安置,一般這種東西都是政府的行為。牽扯到建電站,建水庫,修高鐵。修公路等等,或者是有其他的重點項目都能才會選擇異地安置人員,所以他兩個是有區別的。一個是治病救人,另一個是安居樂業,所以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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