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什么是探望權,法律上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首頁 > 移民2022-10-23 10:58:24

探視權的具體規定

從法理上講,探望權是親權的一項內容。這一制度的確立為離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法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探望權進行規定。 中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2條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監護權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消除。”《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并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沖突。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 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么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并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但法院應當本著以下原則: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依法執行的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探望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這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對于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為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權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探望權人不行使探望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這種情況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很強的權利,是探望權人的法定義務,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于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于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后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后與子女保持聯絡、了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系。
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探望權人可以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即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故對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訴。探望權的規定對離異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愛起到了保護作用,但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對于那些在離婚大戰中結下怨恨的離異夫妻,往往不會自覺自愿地履行判決,但審判人員不可能也沒有精力每星期或每個月陪同探望權人前去探望。對于子女本人不愿見探望權人的情況,法院也無可奈何,強制探望是與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筆者認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萬能的。只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自身素質達到一定高度時,離異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實享有充分的探望權。 雖然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過于原則化的規定造成各個法院,甚至同一庭室的法官之間判決方式相異。問題主要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如何應對探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尚無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
另外,關于探望權的中止,依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探望權是對親權的一種暫時剝奪,什么情況下屬于中止的事由?法律規定還不夠太具體明確。中國法律采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惑。若法律沒有一個明確合理規定,而僅以法官的經驗、良知以及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對其作出取舍,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 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而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或解除同居關系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應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絕另一方與子女接觸、聯絡和相聚的情形屢見不鮮,由于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若將其納入探望權的適用范圍,這類糾紛就可得以解決,更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和實際上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38條要求一方探望子女時另一方有協助義務,但沒有明確規定負義務方如不履行協助義務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缺乏對不履行義務的具體責任規定,在實踐中容易影響另一方探望權的行使,造成義務虛設。 中國法律將探望權的主體規定為離婚后子女的父母,這樣的規定不符合現代立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探望權操作出現困難。
未征尋子女對探望的意見,無法切實保護被探望子女的利益。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長期以來都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應成為探望權主體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任人擺布的客體。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在考慮“大人”的利益,孩子在這里似乎成了失語者,探望權成了大人之間爭奪權利、打擊報復的平臺,真正關注孩子的心聲,切實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慮探望權的輿論實在太少。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把探望權判決納入強制執行的范疇,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探望權糾紛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家庭案件,在執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執行的特點。在面對干涉探望權的行為采取何種救濟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達到執行目的,以及實踐中常見的孩子不配合造成探望權難以實現等問題時卻顯得蒼白乏力。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的最大問題和盲點在于執行問題。而采取強制措施實現的探望權,最終的結果是被動和消極的。一方面它加深了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使之難以愈合;另一方面它將子女推到一個無所適從的境地,給其身心造成傷害。這都給人民法院處理這類糾紛增加了難度,需要逐步加以規范。

對方阻撓不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么辦?

探望權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的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如何行使探望權?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序。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新婚姻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采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4)實現探望權的保障。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僅有探望權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夠完全實現;如果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干涉,則不一定能夠很好實現。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權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積極協助,探望權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實現。由此可見,“另一方的協助”,是探望權實現的一個基本保障。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什么是探望權?

探望權指的是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相聚在一起,但是還有探望的權利。一般指的是夫妻離婚后孩子沒有撫養權一方,但有探望權。
探望權相關概念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子女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子女探望權由《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相關推薦:

著作權轉讓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內容)

最新立法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

上訴狀怎么寫(上訴狀的訴訟請求怎么寫)

婚內經營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婚內經營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涉外訴訟的原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