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如果以后要去臺灣待很久,可以入臺灣的戶籍嗎。或者說怎么才能申請臺灣永久居住權,
目前除了跟臺灣人結婚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方法申請臺灣永居了
獲得臺灣的長期【永久】居住權需要哪些條件,請詳細解答
與臺灣人結婚3年,并每年在臺灣居住滿183天,就可以辦理長期居留。
有第三國國籍,在臺灣居住5年,并每年住滿183天,也可以辦理長期居留。
臺灣永久居留權問題
我來自馬來西亞rn即將嫁於臺灣人rn請問,有什麼手續要做?rn怎樣申請臺灣居留權?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ㄧ:
A、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B、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4、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
內有效)。
5、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
內有效)(含中譯本),并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
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
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
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
(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
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
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6、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
調查局)單位所核發,始符合資格。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
差異:
(1)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應聘:A、工作核準函。
B、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傳教:A、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1、注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
全職。
2、保證并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后在
臺生活無虞。
B、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
記書。
C、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4)投資:A、營利事業登記證。
B、股東名冊。
C、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D、經濟部投審會函。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8、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9、持證人自發證后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
者,將注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去臺灣知識+問
這里幾乎沒有臺灣人......
廢了廢了。。。怎么找了個臺灣人啊。。。悲哀!
永久居住權?
請問已獲得國外的永久居住權,能否去臺灣定居?謝謝所謂永久居住權就是移民,也就是平常說的綠卡
如果你要長期在臺灣定居,那你就不可能保留國外的永久居住權,會被取消
所謂永久居住權就是移民,也就是平常說的綠卡
如果你要長期在臺灣定居,那你就不可能保留國外的永久居住權,會被取消
可以阿
去你所在地的駐臺辦事處辦理
怎樣才可以獲得臺灣的永久居留證呀?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ㄧ:
A、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B、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4、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
內有效)。
5、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
內有效)(含中譯本),并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
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
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
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
(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
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
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6、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
調查局)單位所核發,始符合資格。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
差異:
(1)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應聘:A、工作核準函。
B、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傳教:A、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1、注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
全職。
2、保證并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后在
臺生活無虞。
B、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
記書。
C、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4)投資:A、營利事業登記證。
B、股東名冊。
C、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D、經濟部投審會函。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8、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9、持證人自發證后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
者,將注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入籍中華民國
方法有二
婚嫁
依親
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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