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仲裁時效的規定
最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存在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等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仲裁時效中止的,則仲裁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開始繼續計算。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有時效規定嗎
部分有時效規定,部分沒有時效規定。
1、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時間如果有專門規定的,適用規定,如果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4、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5、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6、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的期限規定:
1、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
2、在仲裁時效完成后權利人所喪失的并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后,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3、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仲裁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4、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里規定的仲裁時效僅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于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仲裁機構對合同效力的確認權
一、仲裁機構能否確認無爭議合同的效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仲裁機構有權確認無爭議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二、附條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根據該規定,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含義: 1、所附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附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屬于附條件合同。 2、所附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3、所附條件是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貨等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的限制條件,就不屬于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仲裁機構有權確認無爭議合同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繼續咨詢,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仲裁法全文2021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仲裁法 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 訴訟 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債務糾紛 ,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 債權人 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 強制執行 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 起訴狀 或口頭起訴 立案 后,民事案件的第 一審 審理期限 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 二審 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 判決書 。 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 證據 ,對 債權債務 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 債務人 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 贍養費 、 扶養 費、撫育費、 撫恤金 、 醫療費用 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基本上是由三種方式解決的,第一種方式是和解的方式也就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進行協商解決,一種方式就是調解方式是有相關的調節組織機構進行的,最后一種方式是去法院進行起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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