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施條例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4條。根據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三十二條第三款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是關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標人的規定。
允許潛在投標人公平地參與投標競爭,是招標制度發揮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門利益影響,甚至招標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踐中存在著以各種方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現象;
阻礙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大市場的形成。針對這一情況,本條對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做了細化規定,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形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
以各種借口阻撓潛在投標人取得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投標截止時間和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投標人遞交超過規定比例的投標保證金等。
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有差別地提供招標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新招投標法2021實施細則變化
新招標法2021實施細則變化: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021年國家最新修改招標法修改,但是招標流程還是依舊。
2021年招投標流程:
一、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落實資金來源后,依法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編制并發售招標文件等具體環節。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有些招標項目還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現場踏勘、進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等。由于這些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起始程序,招標項目條件、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各項實質性條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標環節得以確定,因此,對于整個招標投標過程是否合法、科學,能否實現招標目的,具有基礎性影響。
二、投標
投標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并提交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活動。投標人參與競爭并進行一次性投標報價是在投標環節完成的,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標,投標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標報價及其他實質性內容。因此投標情況確定了競爭格局,是決定投標人能否中標、招標人能否取得預期招標效果的關鍵。
三、開標
開標是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邀請所有投標人到場,當眾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及投標文件中其他重要內容。開標最基本要求和特點是公開,保障所有投標人的知情權,這也是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基本條件。
四、評標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和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評標是審查確定中標人的必經程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企業在進行招標的時候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千萬不能觸犯。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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