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再審向哪個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向應當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再審被駁回后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再審被駁回后可以再次申請再審,規定如下: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當事人能夠再次申請再審。若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若被駁回的,一般能夠再申請一次,仍被駁回,且確實不符合再審條件的,則不能再提出申請;
3、對駁回再審請求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申請再審條件如下: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
3、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沒上訴的案子能否申請再審
沒有上訴能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的,不管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再審申請應該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
一、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
1、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等情況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
4、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司法機關發現人民法院定案有錯誤時如何處理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并使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糾正,法律不僅規定對申訴人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提出申訴,而且對司法機關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如何糾正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就是說本法院的院長對于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案件認定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引用刑法條文等確有錯誤可以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對該案重新審判,院長個人無權決定案件的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也有權指令其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也可以自己直接進行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是它的職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同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無權直接提起抗訴,只能向它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請抗訴報告書》,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三、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程序
1、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參加原來審判的人員應當回避,這樣可以避免先入為主,排除原辦案人員由于個人考慮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解決,也消除當事人存在的可能對原審判人員不信任的心理狀態,有利于公正判決。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時,應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理,本著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屬于冤假錯案,要糾正,要平反,屬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屬于原判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
2、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上訴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裁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二審法院院長經審判委員會提起的再審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等,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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