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辦簽證的條件如下:
一、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規定:
第二十條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以下簡稱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團體旅游簽證。
外國人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口岸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從申請簽證的口岸入境。
口岸簽證機關簽發的簽證一次入境有效,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定年限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辦簽證:
(一)根據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屬于免辦簽證人員的;
(二)持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三)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離開口岸,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內停留不超過規定時限的;
(四)國務院規定的可以免辦簽證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第二十條 護照簽發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護照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簽發的;
(三)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收取費用的;
(四)向申請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五)泄露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規定式樣并監制;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由外交部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二條 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費、加注費。收取的工本費和加注費上繳國庫。
護照工本費和加注費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法律分析:外國人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離開口岸,可免辦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一)申請入境居留的;(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駐外簽證機關簽發簽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注明入境后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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