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宗教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今第145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是指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進行登記。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制定。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安定、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群眾自愿捐獻的布施、奉獻、乜貼。 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或者無償調用。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合并,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其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或者其所屬的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證書。
國家征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范圍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或者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等活動,必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位于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保護文物和保護環境,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權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14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第四條 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 外國入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
在國外為什么不能參加華人教會
在國外是否能夠參加華人教會,取決于所在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舉辦宗教培訓班。
因此,如果您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包括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于中國法律、法規的信息,建議您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哪些活動
中國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外國人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變更,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任和變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社會團體的其他內部事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舉辦宗教培訓班。不得在非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講經、講道,進行宗教聚會等活動。不得制作、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發宗教宣傳品。摘自《民族宗教百題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民法通則》而言)“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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