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命令,而銀行承兌匯票是沒有條件的付款命令;2.期限不同:信用證的期限可分近期和遠期,但銀行承兌匯票只有遠期;3.轉讓方式不同:信用證的相關費用必須在銀行系統完成,而銀行承兌匯票可以企業之間進行。
信用證是以銀行的信用作為擔保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雙方互不相識的情況,在互相不了解的情況下;如果想要完成交易就需要獲取對方的信任。怎么獲取信任呢?總不能靠嘴講吧;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信用證。雙方都需要在銀行開立信用證,而信用證就是以銀行的信用作為擔保;使雙方互相信任。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區別:前者是無條件的付款命令,只要承兌銀行承兌了匯票,那么,該承兌銀行于匯票到期時經持票人提示就應該無條件的付款.而后者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有在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單據之后,開證行才付款。
(一)、格式和記載的內容不同:
銀行承兌匯票歸屬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白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錢數、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子、出票人簽章。
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于較多,除開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錢數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具體描寫,和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二)、所體現的內在結算方式不同:
國內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兌匯票體現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后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
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違書方式),賣方驗票后交貨。
(三)、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只要審核匯票違書連續及匯票的真實性后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方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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