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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規定的?(關于合同的解除)

首頁 > 移民2024-02-22 09:34:08

運輸條款有哪些

問題一:裝運條款包括哪些并且內容分別是什么 我國大部分進出口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而且對外簽訂的進 出口合同大部分屬FOB、CIF和CFR合同,按這類合同規定的裝 運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與轉運、裝運通知以及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費、速遣費等內容。

問題二: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上)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貨物的重量;(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8)收貨地點;(9)違約責任;(10)費用的承擔;(11)包裝要求;(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問題三:合同中的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于××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于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問題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包括什么?_? 行內5年回復僅供參考:
1.國際運輸保險種類有:一般主要的有 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
2.平安險 簡要來說就是單獨海損不賠。承保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運輸工具在發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3.水漬險
簡單來說就是平安險+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11種附加險
4.一切險簡單來說=平安險+水漬險
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11種一般附加險:1. 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 2. 淡水雨淋險條款; 3. 短量險條款; 4. 混雜、沾污險條款; 5. 滲漏險條款; 6. 碰損、破碎險條款; 7. 串味險條款; 8. 受潮受熱險條款; 9. 鉤損險條款; 10. 包裝破裂險條款; 11、銹損險條款。 )
綜上所述你最好了解清楚水漬險其他保險都是涵蓋的。

問題五: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下)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3)貨物的名稱;(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5)承運日期;(6)運到期限;(7)運輸費用;(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之后,托運人應做到以下幾點:a.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的貨物,給付運費和其它雜費;b.貨物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包培育,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c.托運人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按有關運輸法規的規定提前向承運人遞交申請書、證明文件和貨運單,雙方協商一致后才能生效;d.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發出的提貨通知單,應按時驗收和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做到以下二點:a.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發運,并將貨物安全、準時地運到目的地,通知收貨人驗收并提取貨物;b.把托運人委托傳遞的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單據等安全傳遞給收貨人。

問題六:運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運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運輸合同的特征1.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所謂運輸合同的主體就是運輸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與一般合同主體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的特點所決定的。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凡是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運輸專業戶,也可以是公民個人。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但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規定委托承運人照顧。托運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貨物運輸的人。行李運輸的托運人就是旅客,包裹運輸的托運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貨主。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的保管人。運輸合同的訂立是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經過承運人確認后成立的。因此,托運人作為合同的主體具有積極主動的地位。收貨人是托運人指定的領取貨物的人,收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收貨人作為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也是運輸合同的利害關系人。承運人在目的地點有通知收貨人并向其交付貨物的義務。收貨人有權請求提取貨物,同時也負有及時提貨的義務。2.運輸合同標的特殊性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勞務行為而不是旅客和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貨物的位移,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因此,只有運輸勞務的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標的。運輸合同的履行結果是旅客或貨物發生了位移,并沒有創造新的使用價值。3.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性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數是由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合同即告成立。但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也可以依法進行修改。對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選擇性的條款和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當事人協商的補充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的約定的作用。4.運輸合同格式的標準性運輸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形式訂立。所謂標準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內容和條件的格式,另一方當事人予以確認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條款文本,對另一方來說,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制定標準格式合同的一方規定了很嚴格的義務,目的是要保護對方的權益。運輸合同涉及的范圍比較廣,為簡便手續,各國基本上都采取標準格式合同。旅客運輸合同一般通過出售客票來完成合同的訂立過程。貨物運輸合同絕大多數也是格式條款,并且通過規章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5.運輸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承運人履行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的義務,從而給旅客或者托運人帶來“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運人(收貨人)支付報酬,即運費的權利。承運人以運輸為業,以收取運費為營利手段,旅客或者托運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因此,運輸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承運人須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運人(收貨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雙方的權......>>

問題七:什么是CY-FOT運輸條款?FOT是什么意思? CY:英文全稱為CONTAINER YARD,意為集裝箱堆場,FOT:英文全稱為FREE ON TRUCK,意為卡車上交貨(或“敞車交貨”)。  CY-FOT運輸條款多用于國家陸界接壤并且有鐵路相通,或者是買方的出口國有為其代辦出口手續的分支機構、代理商或辦事處。在FOT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上卡車車廂,并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一切費用?! Y-FOT運輸條款在行業內多用于海鐵聯運或者純鐵路運輸的貨物,尤指發往俄羅斯和中亞地區的貨物,發往該地區的貨物一般通過海運到達轉運港(例如俄羅斯的東方港/海參崴),之后再轉運上跨西伯利亞鐵路,或者由公路卡車運輸至目的地。(中海阿巴斯港CY-FOT延伸服務)  與CY-FOT運輸條款相對應的是CY-FOR運輸條款,FOR和FOT意思接近,FOR意為FREE ON RAIL,指鐵路運輸,火車上交貨。在FOR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上火車車廂,并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一切費用?! Y-FOT運輸條款定義是: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并負責運至卸貨港卸貨至接貨車上。FOT運輸條款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參考如下:賣方義務:1、供應符合買賣合同所規定的貨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憑證。2. 按鐵路當局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步驟保證裝貨,在規定按鐵路交貨時,把貨物裝上鐵路局的收貨車輛;在規定按敞車交貨時,將貨物裝上鐵路的敞車;3、應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至已裝貨的車皮移交鐵路局保管,或貨物已交由鐵路局保管時止。4、遵守合同中有關包裝的條款。5、支付因裝車、或將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所需的一切核查費用(如核查品質、丈量、過磅、點數)。6、無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車或已移交鐵路局保管。7、 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的要求,向買方提供鐵路運輸單證一式兩份(它們必須是清潔的)。根據買方的要求并由其負擔費用,協助買方領取在原產國或發運國可能取得的、為出口、進口或者經由其他國家所需要的各種證明(單證)。買方義務:1、及時給與賣方必要的發貨指示。2、在賣方將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時起,受領貨物,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價款。3、在已裝貨的車皮移交鐵路局保管時起,或自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項相租費)。4、負擔因貨物出口應繳納的一切關稅和捐稅。5、買方對給與賣方發貨指示和/或選擇裝貨地點,如曾保留一定期間,而未能在該期間內給與指示者,應自該期間屆滿之時起,負擔發生的額外費用及貨物的一切風險。但應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合同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為準。6、支付因取得所指單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產地證明書及領事簽證費用在內。

問題八: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一切險包括什么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 *** 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

問題九: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裝運條款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制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采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于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后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后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后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可分別規定一個,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還可以規定選擇港。
在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對應注意: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應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選擇港口不宜過多,并在一條航線上等。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績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痹搼T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睂@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保險合同是怎么恢復與解除的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采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范本的內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內容如下:

1、托運方、承運方的具體信息;運輸的貨物方式為海上運輸;運輸的地點、日期;

2、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裝卸責任和方法;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運輸的費用計算方案;

3、托運方、承運方、收貨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免責條款;合同協議的份數;托運人、承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 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 履行期尚未屆滿, 債務人 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 債權人 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二、民法典定解除權怎么行使? (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并非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就產生法定解除權,如果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后,對 合同解除 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只有在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边@實際是對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明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可以在 合同履行 期限到來之前選擇行使 合同解除權 解除合同,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規定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解除合同的方式,盡快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項的前半部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边@兩種情況下的遲延履行,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未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目的落空,沒有繼續履行的意義,這種情形可不經過催告程序。這兩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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