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
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有一級保護區內、二級保護區內等等。
一、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河道采砂取土,已開挖的砂石坑由當地水務部門督促業主必須以無害化方式回填。
3、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4、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輸油管線通過一級保護區。
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6、禁止向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河道排放工業和生活廢水。
二、二級保護區內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2、禁止向二級保護區內的河道傾倒垃圾、工業廢渣及其它有害廢棄物。
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設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水源地環境保護修訂的辦法介紹:
1、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3、本市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監管、綜合治理原則。
5、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負責。
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罰款
致廣大水產養殖場(戶)的告知書 各水產養殖場(戶): 為進一步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健康持續發展,加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對環境影響的防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等規定,特告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2020年修編)《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20年修編),現有在禁養區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產養殖項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二、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限養區內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限養區內現有養殖項目應逐步調整為循環水養殖等與生態文明建設不相抵觸的養殖模式,并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鼓勵養殖業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進行水產養殖的,應當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 三、嚴禁水產養殖場(戶)將未經處理的養殖尾水直排入養殖周邊環境,禁止將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尾水向外環境排放。各養殖戶須在2個月內自行選擇技術模式完成尾水達標排放的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否則就自行清退。 四、現有水產養殖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需滿足海南省地方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所轄區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設尾水處理設施,若未建設尾水處理設施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灘涂養殖證,并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五、規范水產養殖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環評類別第三項漁業規定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1.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及以上的海水養殖項目(不含底播、藻類養殖);圍海養殖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且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2.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300畝及以上的網箱養殖、海洋牧場(不含海洋人工魚礁)、苔茂養殖等;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100畝及以上的水產養殖基地、工廠化養殖、高位池(提水)養殖;用海面積、1500畝及以上的底播養殖、藻類養殖;內陸養殖涉及網箱、圍網投餌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且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3.除1、2類別以外的水產養殖場(戶),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填報網址:六、法律責任(一)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環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水產養殖項目如不按規定辦理環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責令其恢復原狀。其中,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報依法報批的,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應辦理登記表備案未依法備案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養殖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水產養殖項目違規設置排污口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產整治。 (五)關于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 1.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第二十一條,從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時,應當報經市水務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砂、挖筑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內攔堵、放置網箱等;(4)在河道灘地進行考古發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埋設管道、纜線,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在堤防上開缺、鑿洞、打樁以及其他施工作業;(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砂、挖筑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排污水怎么處理
排污水的處理辦法:生物處理、化學處理、物理處理。
1、生物處理
在污水進入處理系統之前,進行預處理以去除大顆粒物和可溶性污染物。預處理包括篩選、沉淀和調節pH值等步驟。將經過預處理的污水引入生物反應器,通過微生物的作用將有機物質進行分解和降解。常用的生物處理方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膜法和厭氧消化等。
2、化學處理
在生物處理后,采用化學方法來去除殘余的污染物質。常見的化學處理方法包括混凝、沉淀、氧化和吸附等。
3、物理處理
通過物理過程來去除懸浮物和固體顆粒,例如沉淀、過濾和膜分離等。如果要求更高的水質標準,可以進行深度處理,如活性炭吸附、反滲透和電離交換等方法,以進一步去除微量有機物和無機離子。
偷放污水處罰措施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亂排污水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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