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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享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首頁 > 移民2024-02-23 16:16:48

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準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對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

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聯戶和成員,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成員同意的外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城市企事業單位和職工;

(2)承包對象主要是“四荒”地、養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承包,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運作;

(4)承包期有長有短,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既有長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臨時承包;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承包雙方協定;

(6)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后才能流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債權方式予以保護,通常只享有債權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x0d\x0a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x0d\x0a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x0d\x0a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x0d\x0a(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x0d\x0a(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x0d\x0a(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x0d\x0a(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x0d\x0a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x0d\x0a(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x0d\x0a(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x0d\x0a(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x0d\x0a(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x0d\x0a(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x0d\x0a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x0d\x0a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x0d\x0a(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x0d\x0a(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x0d\x0a(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x0d\x0a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x0d\x0a(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x0d\x0a(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x0d\x0a(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
1、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權一般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獲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根據對現行法律的梳理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僅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而“繼續承包”亦不能等同于繼承。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可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中,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而不是該“戶”家庭中的某個個人,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亦不屬于某“個人”的財產,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該農戶非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土地承包方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3)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可以承包使用土地,居民去世后,土地承包權不可以繼承,會由村委會收回。對于土地承包期間產生的收益,子女可以繼承。當然,子女可以提出繼續使用土地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繼續承包土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不可以當做個人財產繼承。
繼承人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1、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期限內,承包人是可以通過承包土地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所以只要土地承包期限還沒有到期,不能因為承包人去世就收回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但承包期限不會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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