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作業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評析:填空題第7題,是一審法院審查受理的期限。要注意和原告直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以及在二審時,第一、二審法院相互移交、報送上訴狀等案卷材料的5日期限相區別。
1.把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_復議前置_原則,是一些國家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又可分為_專屬管轄_和_共同管轄_。
3.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_當事人_和_訴訟代理人_。
4、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二審程序中,稱_上訴人_和_被上訴人_。
5.可定案證據的特征是:_客觀性_、_相關性_和_合法性。
6.起訴應以書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遞交_起訴狀_,并按被告人數提出_副本_。
7.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_7_日內立案,并通知原告。
8.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得以調解為必經審理程序、及結案方式。但是,_行政賠償_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9.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案件,有_開庭_審理和_書面_審理兩種方式。
10.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必須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_申請執行_和_移送執行_兩種方式。
11.行政判決分為_一審判決_和_二審判決_兩種。
二、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每小題至少有一項答案正確,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號內)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因其是以所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的,(C)。
A.故是行政訴訟的被告 B.故是行政訴訟的原告
C.故不能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D.故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評析: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托關系,公務員一般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公務員的行為由行政主體負責,故不能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2.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限于(A)
A.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B.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所發生的爭議
C.就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
D.就行政機關的普遍行政行為所發生的爭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1989年4月4日公布,自(D)起施行。
A.1989年4月4日 B.1989年10月1日.
C.1990年1月1日 D.1990年10月1日
4.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A B)人民法院管轄。
A.被告所在地B.原告所在地C.公安機關所在地D.原告選擇
5.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于親權或者監護權而產生的,因而其在訴訟中居于(B)的訴訟地位。
A.與被告相類似 B.與原告相類似 C.核心 D.主導
評析: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因此只有原告才存在法定代理問題。
6.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A B D)。
A.原告 B.被告 C.代理人 D.第三人
7.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A B)
A.人民法院 B.訴訟參加人 C.訴訟參與人 D.人民檢察院
評析:如果說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上4項都屬于,但由于訴訟參與人范圍大于訴訟參加人,如果說主體主要有,只能為AB兩項。
8.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行政案件后,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作出(C D)類型的判決。
A.確認判決 B.變更判決 C.維持原判 D.依法改判
9.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A )
A.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
B.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C.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D.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行政案件時,應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以外,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 C )。
A.互相協商解決 B.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C.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D.適用第三國法律的規定
三、問答題(每小題5分,共40分)
評析:作業3問答題,除了在答題時要展開有關內容答全面外,第2題要按《行政訴訟法》表述答題,并要注意把最高法司法解釋第2條列舉的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5種行為,第7題要把參照規章的情況都寫入答案。
1.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答:在我國,行政訴訟由以下五要件構成:(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經經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排除條款,即明確規定某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幾種行為,即:(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具有以下特征:(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權利義務關系。(2)相對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在訴訟期間參加訴訟。(4)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5,法院不能采用的證據有哪些?
答: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證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
6.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答:兩者的區別在于:(1)提前的主體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檢察院。而有權提起上訴的,則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并且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2)提起的條件不同。只有發現已經發生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而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不論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即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二審程序。(3)有無期限限制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內都可提起;而上訴只能在法定的上訴期提出。(4)審理的主體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適用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5)審理的對象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適用二審程序審理則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6)程序的性質不同。審判監督程序是為了糾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而設定的一種特殊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而第二審程序是按照兩審終審的司法原則設置的,是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不依據有:(1)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其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3)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與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發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據。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8.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五項原則:(1)適用行政訴訟法原則。《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同等原則。同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負有同等的訴訟義務。(3)對等原則。對等原則又稱相互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組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時相互對等。(4)適用有關國際條約原則。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行政案件中,應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四、案例分析題(20分)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于“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后,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田永交納的教育費,并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并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了考試,先后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于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未給田永簽字,準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后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請求判令被告:(1)為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2)及時有效地為田永辦理畢業派遣手續;(3)賠償田永經濟損失3000元;(4)在校報上公開向田永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于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長(94)第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于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以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的意見后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于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未考試工作簡報》一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關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6)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請問:
(1)本案的被告是否適合?為什么?
(2)被告提供的證據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為什么?
答:(1)本案的被告適合。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北京科技大學作為高等院校,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管理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法》和《學位條例》授予的,而且其在教育活動中的管理行為是單方作出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對原告田永的退學處理、拒頒畢業證和未授予學位等行為是由北京科技大學一個系或內部某一部門負責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學的名義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學作為被告適合。
(2)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6)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證據,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采用。
評析:本案例題看似內容多,但事實上答題的落腳點就在三個問題中。第1個問題主要根據行政訴訟被告的特征進行答題。第2個問題主要考慮三份材料屬不屬于規章,這就要結合第十章行政立法的內容進行分析,規章制定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而顯然這三份材料中,前2份只屬于一般規范性文件。后一份是一般的講話材料,都不屬于規章范疇。第3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先取證,后決定”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程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自行收集的證據無法律效力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適用于什么法??????????
適用中國刑法。
我國刑法典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特殊情況:如果該外國人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則不適用我國刑法。因為我國刑法典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擴展資料:
1、外國人在我國領土針對中國人犯罪的。我國根據屬地原則可以裁決。
2、外國人在我國領土針對外國人犯罪的。我國根據屬地原則可以裁決。
3、外國人在外國針對外國人犯罪的。我國管不著。
4、外國人在外國針對中國人犯罪的。根據保護原則我國有管轄權。
5、根據旗國法原則,注冊地在我國的“航空器、船舶”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
6、外國人在外國犯罪的,但屬于《國際法》規定的普遍管轄的,如恐怖活動、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任意國家都有管轄權,但適用法律時適用本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涉外訴訟去哪請律師
平等原則是在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組織同樣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國際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訴訟中的反映。“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本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也應同等地賦予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它體現了國家之間的平等、友好關系,是國際交往中的一項重要規則。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如果對我國公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便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國公民和組織在他國的行政訴訟權利與他國公民和組織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權利對等。這一原則之適用于外國對我國公民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它不適用于權利的賦予。所謂訴訟權利的限制,是指我國公民在該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低于該國公民的普遍標準。換言之,無論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是哪國公民、組織,抑或是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使用中國當地法院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換言之,無論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是哪國公民、組織,抑或是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使用中國當地法院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
拓展資料: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作為主權原則的延伸,是正常國際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則所決定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世界各國為實現國家主權,保證司法管轄權的統一行使,一般都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開展律師業務。我國也不例外。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 ( )適用我國法律
A . 一律 B . 一般 C . 可以 D . 不能rn求解釋B 這題考的是地域管轄,一般都適用我國法律,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以上是刑事方面的,民方面的更是如此
《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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