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一般是5年內不得入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中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
驅逐出境屬于資格刑的一種,是對外國人在中國居留資格的剝奪。因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居留資格是為中國法律確認的。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及其他需要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對于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的居留資格。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法院判處其驅逐出境,正是對外國人在中國居留資格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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