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海關監管采取了哪些具體措施?
以下是一般的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采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后,電子資料和紙質 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準,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后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后,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后,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并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后,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后,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針對具體的情況還有很多監管措施。
法院查封車輛多久可以自動解除
法院查封車輛多久可以自動解除法院查封車輛3年后可以自動解除,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個人將欠款還清后,既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請的。一般法院解封房產有三種途徑:
1、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解封;
3、案件審結,法院裁定解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對管制物項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者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等文件、資料;
(四)檢查用于出口的運輸工具,制止裝載可疑的出口物項,責令運回非法出口的物項;
(五)查封、扣押相關涉案物項;
(六)查詢被調查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措施,應當經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
監察措施15項,分別是什么?
1。談話;2。訊問;3。詢問;4。留置;5。查詢;6。凍結;7。搜查;8。勘驗檢查;9。鑒定;10。調取;11。查封;12。扣押;13。技術調查;14。通緝;15。限制出境。
談話、訊問、詢問
談話是指審查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言詞交談方式處置問題線索以及調查取證的一項措施。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對可能發生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監督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
訊問是指審查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交談方式,就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向被審查調查人進行調查取證的一項措施。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詢問是指審查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交談方式,就有關情況向證人(或被害人)進行調查了解的一項措施。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在審查調查工作中,談話主要適用于對被審查調查人;訊問主要適用于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必須立案后在留置場所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詢問主要適用于證人。
留置
留置是指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時,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依法帶至并留在特定場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配合調查而采取的一項案件調查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應具備以下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上述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查詢、凍結
查詢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郵政部門或企業查詢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或者單位的存款、匯款、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一項措施。
凍結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工作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的存款、匯款、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在必要時予以凍結的一項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凍結措施。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查明后3日內解除凍結。
搜查
搜查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銀行保管箱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項措施。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其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
調取是指紀檢監察機關調查過程中,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用以證明有關人員是否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一項措施。這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與刑事訴訟相關的證據,既包括監督檢查所需的證據,也包括審查調查所需的證據;既包括證明違紀、職務違法行為的證據,也包括證明職務犯罪行為的證據。
查封、扣押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強行封存、扣留和提存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的一項調查措施。在實踐中,查封往往針對的是不動產,而扣押往往針對的是動產。暫扣、封存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采取的措施,與查封、扣押措施類似,但是與查封、扣押在規定依據、使用階段以及使用主體方面存在不同。
勘驗檢查
勘驗檢查是指審查調查人員對于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檢驗或檢查,以發現和收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活動所遺留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項措施。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審查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
鑒定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過程中,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鑒定意見的一種活動。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技術調查
技術調查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調查職務犯罪的工作需要,在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后,委托有關機關運用技術設備收集證據或查獲被審查調查人的一項特殊調查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批準決定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通緝
通緝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提請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應當留置而在逃的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追捕歸案的一項措施。按照《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應當留置的被審查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監察機關提請相關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審查調查人不準予離開國境的一項措施。按照《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相關機構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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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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