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檢疫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出入境衛生檢疫工作?
出入境衛生檢疫工作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通過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實施國境衛生檢疫,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由國內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出入境檢疫對象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方準入境或出境。
二、出入境衛生檢疫對象是什么?
《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出入境檢疫對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特殊物品。《食品衛生法》規定的出入境檢疫對象有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以及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
三、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1.是一部涉外衛生行政法律,對外體現一個國家行政衛生主權。
2.采取“預防為主”方針,防止傳染病在國境口岸上傳入與傳出。
3.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
4.規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國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員、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實施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
5.從公共衛生法基本要求對口岸進行衛生行政管理。
四、什么叫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境口岸的衛生檢疫工作范圍包括哪些?
國境口岸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境口岸的衛生檢疫工作范圍,是指對為國境口岸服務的涉外賓館、飯店、俱樂部,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對入境、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和貨物實施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和進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及監督。
五、檢疫傳染病包括那些?潛伏期如何規定的?
《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包括鼠3911第二十五章 出入境檢驗檢疫基礎知識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對上述三種檢疫傳染病的潛伏期作了如下規定:鼠疫的潛伏期為六天;霍亂的潛伏期為五天;黃熱病的潛伏期為六天。
六、什么叫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
《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所稱的“染疫人”,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指接觸檢疫傳染病感染環境,并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
七、什么叫疫區?三種檢疫傳染病疫區劃定原則是什么?
疫區系指在其國境內報告疫病疫情的衛生行政機關根據流行病學原則劃定的一個地區。此地區無需與行政邊界線相符合,人口特征、密度、流動性或媒介和潛在的動物存儲宿主能支持所報告疫病的傳播。
疫區劃定的主要原則是出現《國際衛生條例》所轄的、既非外來、又非轉移的第一例鼠疫、霍亂、黃熱病病例所涉及的地區。
霍亂疫區劃定的原則是:按《國際衛生條例》第三條所宣布的地區,即發生非傳入又非轉移的第一例霍亂病例的地區。
黃熱病疫區劃定原則是:除按《國際衛生條例》第三條所宣布的地區,還包括在體內檢出黃熱病病毒的蚊種活動地區和在肝臟中發現黃熱病特殊病變或從體內分離到黃熱病病毒的脊椎動物活動的地區。
鼠疫疫區劃定的原則是:按《國際衛生條例》第三條所宣布的地區,即發生既非傳入性又非轉移的第一例鼠疫地區;有家養或野生嚙齒動物感染鼠疫的地區。
八、疫區判斷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編制和維持檢疫傳染病疫區一覽表時,采用下列判定標準:
當收到以下信息時,某地區被列入疫區一覽表:
1.《國際衛生條例》第三條所列的疫情通告。
2.既非國外傳入也非國內異地遷移的第一例鼠疫、霍亂或者黃熱病病人。
3.棲或野生嚙齒動物間有鼠疫感染。
4.對除人以外的脊椎動物中的黃熱病病毒活動,當發現以下兩條中任何一條時即可判定:
①發現當地脊椎動物肝臟有黃熱病特殊損害;
②從任何本地脊椎動物身上分離到黃熱病病毒。
當收到如下信息時,某地區可被從疫區一覽表刪除:
1.如果該地區曾宣布染疫,在收到疫情消除的通告時,該疫區可被從疫區表上刪除。如果有信息顯示該地區在規定期限內未消除疫情,其疫區撤消通告將不被發布,該地區仍被列為疫區,同時世界衛生組織將就情況的真實性與當地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聯系。
2.如該地區因某些理由被列入疫區表,當收到在規定期限內的否認疫情通報時,該疫區可被從疫區表上撤消。無上述報告的情況下,當收到自最后一個報告病例后至少超過規定期限后,該地區可被從疫區表上刪除。
九、什么是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1.入境衛生檢疫證書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尸體、骸骨以及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衛生檢疫查驗。在實施入境衛生檢疫查驗完畢后,認為檢疫對象沒有染疫或染疫嫌疑,不需要進行衛生處理和限制事項,簽發入境衛生檢疫證書。
2.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在檢疫對象最后離境申請出境衛生檢疫,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衛生檢疫查驗時,未發現有染疫或染疫嫌疑,同時對衛生狀況滿意,簽發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十、什么叫臨時檢疫?
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船長),應當立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并申請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查驗和衛生處理,稱為臨時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范報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申報的行為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報檢范圍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三)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四)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及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第四條 報檢人在報檢時應填寫規定格式的報檢單,提供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單證資料,按規定交納檢驗檢疫費。第五條 報檢單填制要求為:
(一)報檢人須按要求填寫報檢單所列內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報檢日期按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日期填寫。
(二)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第二章 報檢資格第六條 報檢單位首次報檢時須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和政府批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報檢單位代碼。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領取“報檢員證”,憑證報檢。第七條 代理報檢單位須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領取“代理報檢員證”,憑證辦理代理報檢手續。第八條 代理報檢的,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委托書,委托書由委托人按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第九條 非貿易性質的報檢行為,報檢人憑有效證件可直接辦理報檢手續。第三章 入境報檢第十條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合同、發票、提單等有關單證。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第十條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
(一)凡實施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注冊、或其他需審批審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
(三)報檢入境廢物時,還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經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等。
(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五)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六)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
(七)入境的國際旅行者,應填寫入境檢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提供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提交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
(十)報檢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證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須提供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報檢第十二條 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
(一)凡實施質量許可、衛生注冊或需經審批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出境貨物須經生產者或經營者檢驗合格并加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申請重量鑒定的,應加附重量明細單或磅碼單。
(三)憑樣成交的貨物,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四)出境人員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五)報檢出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還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六)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生產出境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七)報檢出境危險貨物時,必須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和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應提供商業發票等資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有關的審批文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出入境特殊物品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管理實行衛生檢疫審批、現場查驗和后續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條 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以下簡稱《衛生檢疫審批單》),并經衛生檢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準入境、出境。
第六條 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 衛生檢疫審批
第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審批。
第八條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交運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申請單》(以下簡稱《審批申請單》)。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根據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類填寫《審批申請單》,每一類別填寫一份。
第九條 申請辦理出入境微生物、人體組織、血液的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準許出入境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學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學特性(中英文對照件)的說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級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級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單位應當具備BSL—3級(P3級)實驗室,并提供相應資質的證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應當提供科研項目批準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項目申請人與國內外合作機構協議(原件和復印件,中、英文對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應當提供有資質醫院出具的供體健康證明和相關檢驗報告。
第十條 申請辦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注冊證明;
(二)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藥品銷售證明》;
(三)用于其他領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批件。
第十一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受理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準予許可的,應當簽發《衛生檢疫審批單》,不準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尚未認知其傳染性的特殊物品,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報請國家質檢總局開展技術分析。技術分析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但應當書面告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三條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90天。
第十四條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入境、出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后10日內申請補辦衛生檢疫審批手續。
第三章 衛生檢疫
第十五條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達口岸后或者離開口岸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一)不能提供《衛生檢疫審批單》的;
(二)《衛生檢疫審批單》超過有效期的;
(三)偽造、涂改有關文件或單證的;
(四)其他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
第十六條 受理報檢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入境特殊物品實施現場查驗,并填寫《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現場查驗記錄》:
(一)檢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輸出/輸入國和生產廠家等項目是否與審批單列明的內容相符;
(二)檢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裝是否安全無破損,不滲、不漏;
(三)對出境的特殊物品應核查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檢查生產記錄、原材料來源,以及生產流程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七條 對需抽樣檢驗的入境特殊物品,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許可,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運至有儲存條件的場所,待檢驗合格后方可移運或使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具有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檢驗。
第十八條 郵寄、攜帶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況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規定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并按照第十六條進行查驗,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經衛生檢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并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銷毀:
(一)名稱、批號、規格、數量等與審批內容不相符的;
(二)包裝或者保存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的;
(四)經檢驗不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內未獲準許可的。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處理結果應當做好記錄、歸檔,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章 后續監管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后續監管。
需要后續監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需要實施異地后續監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入境貨物調離單》,并及時電子轉單給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使用單位應當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內,持《入境貨物調離單》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后續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后續監管的內容包括: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P3級以上實驗室必須獲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使用單位實驗室操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三)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況記錄,是否按照審批用途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使用情況說明。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后續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已入境的特殊物品進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退運或者銷毀。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后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并通報原審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瞞報或者漏報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二)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移運、銷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或者拒絕接受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后續監管的;
(四)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微生物是指病毒、細菌、真菌、放線菌、立克次氏體、螺旋體、衣原體、支原體等醫學微生物;
(二)人體組織是指人體胚胎、器官、組織、細胞、人體分泌物、排泄物;
(三)生物制品是指:細菌類疫苗、病毒類疫苗、抗毒素、各種診斷用試劑、干擾素、激素、酶及其制劑以及其他活性制劑(毒素、抗原、變態反應原、單克隆抗體、重組DNA產品、抗原一抗體復合物、免疫調節劑、微生態制劑、核酸制劑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備的有關制品;
(四)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漿、血清、血細胞以及由血液分離、提純或者應用生物技術制成的血漿蛋白組分或者血細胞組分制品。
第二十八條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出入境注意事項:
一是市民出國前應對目的地進行了解,盡可能收集目的地的風土人情、氣候情況、治安狀況、傳染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規等信息,并采取相關預防措施。
二是市民出國前應仔細檢查護照和簽證的有效期,以免因護照有效期不足影響申請簽證,或因在國外期間護照過期影響旅程。
三是市民出國前做好自身安全準備,進行必要的預防接種,并隨身攜帶接種證明。購買必要的人身安全和醫療等方面的保險,以防萬一。
四是市民出境后切記文明、禮貌、守法。出境后要遵守前往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不得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
五是市民在境外遇到困難應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申請人出國后如遇到護照丟失,人身或者財產受到侵害等情形,應及時向我駐外使館、領館求助。出國勞務人員遇有勞資糾紛時,應及時向經辦相關手續的國內勞務公司反映,或向所在國政府勞工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館、領館求助。
法律依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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