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骨灰盒進關有什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民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發《關于遺體運輸入出境事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事發[1998]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檢驗檢疫機關對出入境尸體、棺柩、骸骨和骨灰實施衛生檢疫,現將有關要求公布如下:
一、申報檢疫:尸體、棺柩、骸骨和骨灰在出入境前三天由承運人或代理人向檢驗檢疫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尸體、棺柩、骸骨、骨灰移運報驗單》并交驗下列資料;
1、 死者的身份證明(如護照、身份證等)。 2、 公立醫院簽發的死亡證明或行政當局簽發的死亡注冊證明,證明死者的姓名、性別、年 齡、國籍、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3、 必要時出具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死亡報告。
4、 出具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 尸體、棺柩和骸骨經過有關部門進行防腐、消毒和除蟲等處理的證明。
6、 涉外殯儀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望采納。
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境集裝箱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規定的集裝箱,包括出境、進境和過境的實箱及空箱。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集裝箱進出境前、進出境時或過境時,承運人、貨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報檢集裝箱實施檢驗檢疫。第五條 過境應檢集裝箱,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查驗,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檢驗檢疫。第二章 進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第六條 進境集裝箱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進境集裝箱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以及箱內帶有植物性包裝物或輔墊材料的集裝箱,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第七條 進境集裝箱報檢人應當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提運或拆箱。第八條 進境集裝箱報檢時,應提供集裝箱數量、規格、號碼、到達或離開口岸的時間、裝箱地點和目的地、貨物的種類、數量和包裝材料等單證或情況。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進境集裝箱報檢后,對報檢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報檢人。第十條 在進境口岸結關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在進境口岸查驗的集裝箱,在進境口岸實施檢驗檢疫或作衛生除害處理。
指運地結關的集裝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檢查集裝箱外表(必要時進行衛生除害處理),辦理調離和簽封手續,并通知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到指運地進行檢驗檢疫。第十一條 裝運經國家批準進口的廢物原料的集裝箱,應當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簽發檢驗檢疫情況通知單;不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并移交當地海關、環保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進境集裝箱及其裝載的應檢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放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過境集裝箱經查驗發現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報檢人應按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無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發現被污染或危險性病蟲害的,應作衛生除害處理或不準過境。第三章 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第十四條 出境集裝箱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出境集裝箱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集裝箱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應實施適載檢驗;
(四)輸入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貿易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第十五條 出境集裝箱應在裝貨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準裝運。第十六條 裝載出境貨物的集裝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驗證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 在出境口岸裝載拼裝貨物的集裝箱,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第四章 進出境集裝箱的衛生除害處理第十八條 進出境集裝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衛生除害處理:
(一)來自檢疫傳染病或監測傳染病疫區的;
(二)被傳染病污染的或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
(三)攜帶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的;
(四)檢疫發現有國家公布的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及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中所列病蟲害和對農、林、牧、漁業有嚴重危險的其它病蟲害的;發現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
(五)裝載廢舊物品或腐敗變質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
(六)裝載尸體、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規定必須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境口岸入出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入出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的入出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尸體、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進行殯葬的尸體、骸骨;
(二)入出境及過境途中死亡人員的尸體、骸骨;
因醫學科研需要,由境外運進或者由境內運出的尸體、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內運出或者由境外運入尸體和骸骨。第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入出境尸體、骸骨實施衛生檢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現場查驗、檢疫處置、簽發衛生檢疫證書等。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的,準予入出境。第二章 申 報第五條 尸體、骸骨入境前,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身份證明(如:護照、海員證、通行證、身份證或者使領館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出境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簽發的死亡報告或者醫療衛生部門簽發的死亡診斷書;
(四)入殮證明;
(五)防腐證明;
(六)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如:護照、通行證或者身份證等)。第六條 需要運送尸體、骸骨出境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取得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認可的從事國際運尸服務單位出具的尸體、骸骨入出境入殮證明、防腐證明和尸體、骸骨入出境衛生監管申報單。第七條 需要運送尸體、骸骨出境的,原則上應當從入殮地所在口岸出境。尸體、骸骨出境前,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者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鑒定書或者其他相應的公證材料;
(四)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證明文件;
(五)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第八條 需要從異地口岸運送尸體、骸骨出境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殮地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檢疫查驗,檢疫查驗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簽發《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運送尸體、骸骨出境時,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殮地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第九條 在入出境或者過境途中發生人員死亡,需要運送尸體入境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有效死亡證明或者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鑒定書。第十條 從事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
托運人或者代理人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從事運尸業務。
尸體、骸骨入出境時,應當提供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的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及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等資料。第三章 現場查驗第十一條 入境尸體、骸骨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材料核查并實施現場查驗;出境尸體、骸骨由入殮地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材料核查并實施現場查驗,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在出境現場核查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檢查外部包裝是否完整、破損、滲漏等。第十二條 疑似或者因患檢疫傳染病、炭疽、國家公布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新發烈性傳染病死亡的尸體、骸骨,禁止入出境。
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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