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處罰標準
不正當競爭處罰標準不正當競爭處罰標準如下:1、經營者通過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會按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通常會沒收;2、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驅動力,通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和引導社會經濟運行的經濟體制模式。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 在市場中,鼓勵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的正當競爭。但是在市場競爭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采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什么是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隨意駕駛機動車,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于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他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的核發來實現的。這表明了獲取駕駛證是一種具有一定格式的行為,必須有專門機關來核發。
綜上所述,你知道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之后會有什么樣的處罰了嗎!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管理,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審批。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境內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第四條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逐單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嚴禁進出口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用于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核定品種范圍內的民用爆炸物品。第六條 申請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裼帽ㄎ锲愤M出口申請報告及已填寫相關內容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一式五份);
?。ǘ┕ど虪I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髽I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進出口合同原件、復印件及中文譯本(譯本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下同);
(六)進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提交具備與進口量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和滿足行業安全要求的證明材料、不低于我國現行產品標準的證明材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運輸和儲存標準的證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通則》的證明材料、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的證明材料和產品使用說明(相關材料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國的許可文件原件、復印件及中文譯本、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驗證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后,將有關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國家禁止進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批準進口。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實行“一批一單”和“一單一關”管理。第九條 進出口企業應當將獲準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和數量等信息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同時向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第十條 企業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憑《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第十一條 違反海關有關規定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海關無法確定進出口物品是否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進出口企業將物品樣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檢測資質的機構鑒定,海關依據有關鑒定結論實施進出口管理。第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接受監督和管理。第十四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準文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準文件,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超出批準范圍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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