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越境怎么判刑
非法越境一般來說是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處罰的,因為非法越境的行為是不支持的,有時候甚至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途徑來逃跑,所以一定要嚴厲打擊。那么非法越境怎么判刑?下面就由我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一、非法越境怎么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組織他人非法出入境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三、非法入境行為分類 根據我國法律,非法入境行為有兩類: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非法越境怎么判刑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非法越境一般來說構成犯罪,需要被處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協助他人偷越國境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多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的;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多的;因受賄或者索賄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非法入境要怎么處罰
非法入境要怎么處罰非法入境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入境是指外國人未持有中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入境簽證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證件、或未從對外開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經邊防檢查站查驗而進入國境的違法行為。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1、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2、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3、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4、違返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 對未被準許入境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責令其返回;對拒不返回的,強制其返回。外國人等待返回期間,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第五十九條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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