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的有關內容,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根據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①假冒他人的 注冊商標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 商標侵權 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 商業賄賂 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 行賄 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①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 債務 、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 不正當競爭 法》(以下簡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 不正當競爭行為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敝贫ā斗床徽敻偁幏ā纷钣嗅槍π缘牧⒎康木褪且浦共徽敻偁幮袨?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積極作用,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主要有: 1.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競爭機制的正常發揮,需要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在市場中,由于交易主體、交易手段、交易對象多種多樣,市場行為紛繁復雜,這就需要有交易者共同遵守的交易準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劃分了公平競爭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為市場主體的競爭設定了共同遵循的行為標準。對于在市場競爭中不遵守競爭規則的經營者及時給予制止,嚴重的給予制裁,這樣才能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2.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抑制了市場競爭應有的活力,妨礙了正當競爭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資源、引導生產和消費這一作用的發揮。不正當競爭者違背商業道德,違背市場交易原則,扭曲競爭,破壞競爭,阻礙社會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現經濟法社會責任本位的性質,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止責無旁貸。 3.創設和完善競爭環境,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斗床徽敻偁幏ā吠ㄟ^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制度等方式來發揮這一作用。該法保障經營者在市場上公平競爭,鼓勵誠實的經營者努力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制止和制裁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以有效地促使經營者采取公平競爭的摔手段,從而使市場經營活動中保持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帶動整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 4.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是市場上的三得主體,他們之間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特殊的利益,只有協調好他們的利益,并給予有效保護,市場經濟才能有序運行,健康發展。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是顯而易見, 消費者權益 比較集中的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占據極為重要的地位。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僅保護單個被不正當競爭侵權的正當經營者,更重要的是保護正當經營的經營者群體, 保護消費者 群體。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站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層面上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具有一般市場經濟的共性,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使經營者在商品質量、價格和服務等方面展開廣泛而充分的競爭,通過競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的優勢地位,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要求。
法律客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 法規 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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