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婚姻法全文是怎樣的呢?對于最新的婚姻法大家都有自己的想法,那么就跟著 情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吧。
一、2017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結婚登記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三章離婚登記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項、第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四章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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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是夫妻兩人共同經營的結果,當然,小編溫馨提醒您,夫妻間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也受道德與法律的監督。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 2017 年中國最新的 婚姻法全文,如果你在婚姻中遇到了難題,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妨翻閱中國婚姻法,為自己的婚姻關系尋找到一個可靠的依賴!
2017 年中國最新婚姻家庭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六章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 1 1 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發展歷程
1950 5 1 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1950 年誕生:1950 4 13 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誕生了,當年5 1 日起正式執行。這部法律實行了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 年修訂:30 年后,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對1950 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訂,通過了現行《婚姻法》。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
2001 年修訂:2001 4 28 日九屆人大常委會修訂1980 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 條,修改后增加到51 條,共修改了33 處。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對重婚等行為的遏制力度,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遏制“ 包二奶” ,禁止 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定,同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 家庭暴力” 的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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