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 的執行,主要涉及執行的主體、執行前的準備工作、執行方式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基本都有所規定。 1.執行的主體。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作為一種 刑罰 手段的驅逐出境,還是作為一種 行政處罰 方法或者 行政強制措施 的驅逐出境,抑或是作為一種外交處罰手段的驅逐出境,其執行主體都是公安機關。 2.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對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紛爭的敏感案件,公安、法院等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有關案情和商定的對外表態的口徑等相關信息通知當地外事部門。如果需要進行對外報道的,須經公安部、外交部批準。 其次,由于驅逐出境是剝奪相關外國人在中國的一定時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權利和逗留資格,因此,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所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相關證件,應一律收繳。 再次,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應該事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護照的 身份證 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對于不具備上述簽證或者證件的外國人,應事先同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聯系,由使、領館負責辦理。在華無使、領館或者使、領館不予配合的,應呈報外交部或公安部,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最后,執行機關應督促、查驗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辦妥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相關費用應由本人負擔。 3.執行方式。 首先,對于被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于主刑即 有期徒刑 執行期滿后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 羈押 監獄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其次,相關邊防檢查站應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而對于具體執行該項任務的執行人員而言,在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并離境后方可離開。 最后,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這既是保證驅逐出境執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與被驅逐出境人員所在國進行相關交涉、避免日后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的要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分析:首先必須接受刑事部分處罰,處罰結束后,在進行民事部分,并驅逐出境。這種刑罰分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如果該外國人被判處主刑(死刑除外)同時附加驅逐出境,應該是執行完主刑后,驅逐出境。另外該外國人判處只判處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同時還有驅逐出境,這時,要交上罰金或被沒收財產后,再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承辦的公安機關可以層報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承辦機關宣布并執行。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首先必須接受刑事部分處罰,處罰結束后,在進行民事部分,并驅逐出境。具體根據如下:
這種刑罰分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
如果該外國人被判處主刑(死刑除外)同時附加驅逐出境,應該是執行完主刑后,驅逐出境。另外該外國人判處只判處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同時還有驅逐出境,這時,要交上罰金或被沒收財產后,再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對本國人不適用,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定。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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