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 撤銷權消滅的后果有哪些?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民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銷權人的 民事責任 。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被撤銷后,使法律行為溯及地自始沒有效力,但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已經發生交易行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銷后,在當事人間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種形成權如總不行使,勢必使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是相當不利的。
根據民法典第 152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合同。還如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為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訴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于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為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如前面所舉瑕疵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為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并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
二、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1、客觀條件:
(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2、主觀條件:
(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三、造成撤銷權消失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 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撤銷權因 除斥期間 經過而消滅。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52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民法典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 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一旦消滅,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以及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了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即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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