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外國人驅逐出境要考慮以下問題:1.犯罪的事實。所謂犯罪事實是指與犯罪構成有關的事實,它不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2.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性質是指犯罪的本質屬性,它表現為犯罪罪名。3.犯罪的情節。犯罪情節可以揭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4.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是犯罪行為對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的方式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相關法律知識:驅逐出境,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由此可知,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法律客觀: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溫暖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確立的附加處罰,適用這種處罰應當注意:第一,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不適用于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于本條規范的主體。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于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于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本法沒有明確。《刑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排除獨立適用。第三,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一般說來,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后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離境,則可以采取驅逐出境。此外,這里的驅逐出境與《刑法》經三十五條規定的驅逐出境的性質是不同的,《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驅逐出境仍然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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