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2、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我國確定涉外合同準據法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專門法律中,也對有關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做了類似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我國確定涉外合同準據法的一般原則是: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即涉外合同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對當事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選擇合同的準據法,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和明示的。如果當事人未對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選擇,我國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均可對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如果到開庭審理時當事人仍不能對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作出協商一致的選擇,我國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
3.當事入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內地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律。但是,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能是現行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排除反致在當事人選擇準據法時的適用。同時,當事人不得通過法律選擇手段規避我國強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規定。
4.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時,如果該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5.凡是必須適用我國法律的涉外合同,當事人不得自由選擇準據法。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未作選擇時,我國法院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都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就清楚地表明,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我國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通常是: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8.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9.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11.關于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12.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13.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我國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的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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