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刑罰的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應當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遇有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終生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yè)運輸單位在六個月內發(fā)生兩次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限期上路行駛的決定,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和運輸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lián)p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公開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你可以參加調解,除非當事人要求不公開。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調解當事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在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最終調解書:
(一)造成死亡的,自規(guī)定的喪葬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造成傷害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因傷致殘的,從殘疾認定之日起計算;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自損失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交警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
(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由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和折價補償費用,應當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補償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調解的基礎;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4)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補償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當事人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最終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調解期間,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3)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遵守本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涉外案件處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及外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禁止其出境,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對于不熟悉漢語的,要為他們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漢語,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當事人可以自行聘請翻譯人員,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認為應當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車輛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檢驗鑒定后立即返還;對檢驗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記錄在案,不得強制檢驗鑒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如需接受調查,可進行面談,談話內容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如果我不接受調查,就記錄下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收集的證據(j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應當送達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檢查或者鑒定的,其損害賠償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死亡事故時,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事故經(jīng)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并及時通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
第七十四條享有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特權和豁免的人員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和豁免條例》、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中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xié)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監(jiān)督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條例,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或者其他執(zhí)法錯誤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違法事實、情節(jié)、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經(jīng)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檢驗鑒定人所在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兩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據(j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根據(jù)其期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偵查材料原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fā)現(xiàn)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車輛、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xié)助的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調查通知后不配合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應當保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jù)材料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二章XI補充規(guī)定
第八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guī)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樣式全國統(tǒng)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道、省道、縣道以及轄區(qū)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所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的標志牌。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在道路外通行的事故報告,參照本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十四條實施本規(guī)定所需法律文書的格式,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執(zhí)法所需的范本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范本。
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shù)模梢宰孕屑s定,但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關于約定內容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認定”是指當事人在檢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后三日內未申請復檢鑒定,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復檢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
(三)本規(guī)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四)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條本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實施后,如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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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大使館汽車有外交豁免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fā)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國際關系的專家表示,確實存在外交官在駐地國領土上不執(zhí)行當?shù)胤ㄒ?guī)的情況,比如交通違章了,卻不交罰款,很多國家都出現(xiàn)過一般來說,“外交豁免權”只是限于刑事領域,民事糾紛根本涉及不到“外交豁免權”,應當承擔的責任,一定需要承擔。
法律分析:涉外人員在中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屬地原則其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在解決事故處理的時候,其可參照以下方法:1、境內來華外國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人,交警隊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車扣物,防止溜之大吉。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fā)生事故的,交警認為應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的,可扣留駕駛證,出具憑證。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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