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合同法》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主要有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審判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檢察解釋,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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