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債務保全
債權人提出申請。債權保全申請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提供擔保,申請書應載明:(1)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的內容及債務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債權的主要事實及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經審查認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應當采取債權保全措施。法院決定采取債權保全措施的,應另行制作裁定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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