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進行哪些活動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1、在中國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職人員;
2、在中國公民中發展宗教教徒;
3、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4、未經批準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處所講經、講道,進行宗教聚會活動;
5、在宗教活動臨時地點舉行有中國公民參加的宗教活動,被邀請主持宗教活動的中國宗教教職人員除外;
6、制作或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7、散發宗教宣傳品;
8、其他形式的傳教活動。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法律法規:
1、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包括中國船舶、航空器,適用中國法律;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實行對等和平等原則。所謂對等,就是如果該國法院對我國公民實行某種限制,我國對他國公民也實施某種限制;
4、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哪些活動
中國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外國人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變更,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任和變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社會團體的其他內部事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舉辦宗教培訓班。不得在非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講經、講道,進行宗教聚會等活動。不得制作、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發宗教宣傳品。摘自《民族宗教百題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民法通則》而言)“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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