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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首頁 > 移民2024-04-29 00:28:21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詳細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指導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手段,是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類重要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關于經濟補償的各種觀點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最后,根據《勞動合同法》常委會成員及各方面的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經濟補償的性質

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是各方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將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雇主的一種懲罰。一些人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雇主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保持基本生活條件,避免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多承擔一點,用人單位少支付一點經濟補償,國家少承擔一點,用人單位多支付一點經濟補償。

有人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前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反映在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中。雇主的經營效益、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積累都對勞動者有利。關于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比較被接受。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人員的焦慮和實際生活困難,保持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的互助社會氛圍。

與經濟補償不同,經濟補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主要能反映勞動者的貢獻。此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并謹慎行使終止和終止權利的一種經濟手段。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

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于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1、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采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責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如果勞動合同無法執行,和雇主未能達成協議的內容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協商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后30天通知或額外一個月的工資支付。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錯,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在《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算的序列中的第一項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養老成本,欠應該指定為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者無罪,其權益受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這一規定是額外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的解析: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一款是指建立勞動關系在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罰則。
第二款是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罰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

若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2條,可以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7條的規定。其進行了細化。
順祝新年快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和第八十二條有沖突么?

沒有沖突。第十四條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而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關于新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新勞動法新增重點部分(對勞動者而言)備忘: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求問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和第八十二條有沖突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補充:第十四條寫: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寫: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新法優于舊法。所以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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