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簽訂日期;
10、簽名與蓋章。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38條內容及最新解讀
勞動合同法38條內容及最新解讀: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辭職報告提交后一個月可以離職,一般勞動者交了辭職報告以后,應當在一個月之后,辭職到期以后,就可以走人,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遞交辭職報告后可以離職的情況有試用期內離職的,員工只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三天后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員工過了試用期,則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給用人單位,做好離職交接,一個月時間一到,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的程序有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勞動合同的解除種類有: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綜上所述,勞動法38條內容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合同法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主要有合同訂閱、變更、履行、終止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2、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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