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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文)

首頁 > 移民2024-10-02 06:49:13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并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第八條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九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托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一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第十二條考核機構應當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考核機構可以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機構的醫師。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情況相銜接。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考核機構應當先對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托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
第十六條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當予以同意。
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項”醫療核心制度》原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一、首診負責制度
  (一)、第一次接診的醫師或科室為首診醫師和首診科室,首診醫師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院和轉科等工作負責。
  (二)、首診醫師必須詳細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必要的輔助檢查和處理,并認真記錄病歷。對診斷明確的患者應積極治療或提出處理意見;對診斷尚未明確的患者應在對癥治療的同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有關科室醫師會診。
  (三)、首診醫師下班前,應將患者移交接班醫師,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項交待清楚,并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四)、對急、危、重患者,首診醫師應采取積極措施負責實施搶救。如為非所屬專業疾病或多科疾病,應組織相關科室會診或報告醫院主管部門組織會診。危重癥患者如需檢查、住院或轉院者,首診醫師應陪同或安排醫務人員陪同護送;如接診醫院條件所限,需轉院者,首診醫師應與所轉醫院聯系安排后再予轉院。
  (五)、首診醫師在處理患者,特別是急、危、重患者時,有組織相關人員會診、決定患者收住科室等醫療行為的決定權,任何科室、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二)、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和相關人員參加。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實行24小時負責制,實行早晚查房。
  (三)、對急危重患者,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臨時檢查患者。
  (四)、對新入院患者,住院醫師應在入院8小時內查看患者,主治醫師應在48小時內查看患者并提出處理意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在72小時內查看患者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歷、X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住院醫師要報告病歷摘要、目前病情、檢查化驗結果及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上級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提出診治意見,并做出明確的指示。
  (六)、查房內容:
  1、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視急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核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詢問、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飲食等方面的意見。
  2、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患者進行系統查房。尤其對新入院、急危重、診斷未明及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聽取住院醫師和護士的意見;傾聽患者的陳述;檢查病歷;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并征求對醫療、護理、飲食等的意見;核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3、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及問題;審查對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診斷、診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歷、醫療、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決定患者出院、轉院等。
  三、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一)、凡遇疑難病例、入院三天內未明確診斷、治療效果不佳、病情嚴重等均應組織會診討論。
  (二)、會診由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持,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
  (三)、主管醫師須事先做好準備,將有關材料整理完善,寫出病歷摘要,做好發言準備。
  (四)、主管醫師應作好書面記錄,并將討論結果記錄于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報告及討論目的、參加人員發言、討論意見等,確定性或結論性意見記錄于病程記錄中。
  四、會診制度
  (一)、醫療會診包括: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
  (二)、急診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后,應在15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三)、科內會診原則上應每周舉行一次,全科人員參加。主要對本科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手術病例、出現嚴重并發癥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學價值的病例等進行全科會診。會診由科主任或總住院醫師負責組織和召集。會診時由主管醫師報告病歷、診治情況以及要求會診的目的。通過廣泛討論,明確診斷治療意見,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范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行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后要填寫會診記錄。
  (五)、全院會診:病情疑難復雜且需要多科共同協作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醫療糾紛或某些特殊患者等應進行全院會診。全院會診由科室主任提出,報醫政(務)科同意或由醫政(務)科指定并決定會診日期。會診科室應提前將會診病例的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和擬邀請人員報醫政(務)科,由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時由醫政(務)科或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業務副院長和醫政(務)科長原則上應該參加并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并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
  醫療機構應有選擇性地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等進行學術性、回顧性、借鑒性的總結分析和討論,原則一年舉行≥2次,由醫政(務)科主持,參加人員為醫院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到外院會診,須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42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五、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制定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各專業常見危重患者搶救技術規范,并建立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二)、對危重患者應積極進行救治,正常上班時間由主管患者的三級醫師醫療組負責,非正常上班時間或特殊情況(如主管醫師手術、門診值班或請假等)由值班醫師負責,重大搶救事件應由科主任、醫政(務)科或院領導參加組織。
  (三)、主管醫師應根據患者病情適時與患者家屬(或隨從人員)進行溝通,口頭(搶救時)或書面告知病危并簽字。
  (四)、在搶救危重癥時,必須嚴格執行搶救規程和預案,確保搶救工作及時、快速、準確、無誤。醫護人員要密切配合,口頭醫囑要求準確、清楚,護士在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復述一遍。在搶救過程中要作到邊搶救邊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未能及時記錄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說明。
  (五)、搶救室應制度完善,設備齊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須實行“五定”,即定數量、定地點、定人員管理、定期消毒滅菌、定期檢查維修。
  六、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一)、手術分類
  根據手術過程的復雜性和手術技術的要求,把手術分為四類:
  1、四類手術:手術過程簡單,手術技術難度低的普通常見小手術。
  2、三類手術:手術過程不復雜,手術技術難度不大的各種中等手術;
  3、二類手術:手術過程較復雜,手術技術有一定難度的各種重大手術;
  4、一類手術:手術過程復雜,手術技術難度大的各種手術。
  (二)、手術醫師分級
  所有手術醫師均應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執業地點在本院。根據其取得的衛生技術資格及其相應受聘職務,規定手術醫師的分級。
  1、住院醫師
  2、主治醫師
  3、副主任醫師:(1)低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內。(2)高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
  4、主任醫師
  (三)、各級醫師手術范圍
  1、住院醫師: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并熟練掌握四類手術。
  2、主治醫師:熟練掌握三、四類手術,并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二類手術。
  3、低年資副主任醫師:熟練掌握二、三、四類手術,在上級醫師參與指導下,逐步開展一類手術。
  4、高年資副主任醫師:熟練完成二、三、四類手術,在主任醫師指導下,開展一類手術。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完成部分一類手術、開展新的手術。
  5、主任醫師:熟練完成各類手術,特別是完成開展新的手術或引進的新手術,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項目手術。
  (四)、術審批權限
  1、正常手術:原則上經科室術前討論,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權的科副主任審批。
  2、特殊手術:凡屬下列之一的可視作特殊手術,須經科室認真進行術前討論,經科主任簽字后,報醫政(務)科備案,必要時經院內會診或報主管院領導審批。但在急診或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生命,主管醫師應當機立斷,爭分奪秒,積極搶救,并及時向上級醫師和總值班匯報,不得延誤搶救時機。
  (1)手術可能導致毀容或致殘的;
  (2)同一患者因并發癥需再次手術的;
  (3)高風險手術;
  (4)本單位新開展的手術;
  (5)無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糾紛的手術;
  (6)被手術者系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醫師來院參加手術者、異地行醫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七、術前討論制度
  (一)、 對重大、疑難、致殘、重要器官摘除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
(二)、 術前討論會由科主任主持,科內所有醫師參加,手術醫師、護士長和責任護士必須參加。
  (三)、討論內容包括:診斷及其依據;手術適應證;手術方式、要點及注意事項;手術可能發生的危險、意外、并發癥及其預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術同意書簽字手續(需本院主管醫師負責談話簽字);麻醉方式的選擇,手術室的配合要求;術后注意事項,患者思想情況與要求等;檢查術前各項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討論情況記入病歷。
  (四)、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手術,病情復雜需相關科室配合者,應提前2-3天邀請麻醉科及有關科室人員會診,并做好充分的術前準備。
  八、查對制度
  一、臨床科室
  1、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患者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門診號)。
  2、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時間、用法、濃度。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劇、毒、麻、限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輸血時要嚴格三查八對制度(見護理核心制度--六、查對制度)確保輸血安全。
  二、手術室
  1、接患者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年齡、住院號、性別、診斷、手術名稱及手術部位(左、右)。
  2、手術前,必須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配血報告、術前用藥、藥物過敏試驗結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
  3、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術前與縫合前、后清點所有敷料和器械數。
  4、手術取下的標本,應由巡回護士與手術者核對后,再填寫病理檢驗送檢。
  三、藥房
  1、配方時,查對處方的內容、藥物劑量、配伍禁忌。
  2、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簽(藥袋)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名、年齡,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四、血庫
  1、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試驗,兩人工作時要"雙查雙簽",一人工作時要重做一次。
  2、發血時,要與取血人共同查對科別、病房、床號、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血瓶(袋)號、采血日期、血液種類和劑量、血液質量。
  五、檢驗科
  1、采取標本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檢驗目的。
  2、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3、檢驗時,查對試劑、項目,化驗單與標本是否相符。
  4、檢驗后,查對目的、結果。
  5、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六、病理科
  1、 收集標本時,查對單位、姓名、性別、聯號、標本、固定液。
  2、 制片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切片數量和質量。
  3、 診斷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臨床診斷、病理診斷。
  4、 發報告時,查對單位。
  七、放射線科
  1、 檢查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年齡、片號、部位、目的。
  2、 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條件、時間、角度、劑量。
  3、 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八、理療科及針灸室
  1、 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皮膚。
  2、 低頻治療時,并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3、 高頻治療時,并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常。
  4、 針刺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九、(心電圖、腦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
  1、 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驗目的。
  2、 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3、 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其他科室亦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對制度。
  九、醫生交接班制度
  一、病區值班需有一、二線和三線值班人員。一線值班人員為取得醫師資格的住院醫師,二線值班人員為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三線值班人員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修醫師值班時應在本院醫師指導下進行醫療工作。
  二、 病區均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醫師應按時接班,聽取交班醫師關于值班情況的介紹,接受交班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
  三、對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須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醫師應將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應處理事項,向接班醫師交待清楚,雙方進行責任交接班簽字,并注明日期和時間。
  四、值班醫師負責病區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患者臨時情況的處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觀察及醫療措施的記錄。一線值班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遇到困難或疑問時應及時請示二線值班醫師,二線值班醫師應及時指導處理。二線班醫師不能解決的困難,應請三線班醫師指導處理。遇有需經主管醫師協同處理的特殊問題時,主管醫師必須積極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領導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報告醫院總值班或醫政(務)科。
  五、一、二線值班醫師夜間必須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遇到需要處理的情況時應立即前往診治。如有急診搶救、會診等需要離開病區時,必須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及聯系方法。三線值班醫師可住家中,但須留聯系方式,接到請求電話時應立即前往。
  六、 值班醫師不能“一崗雙責”,如即值班又坐門診、做手術等,急診手術除外,但在病區有急診處理事項時,應由備班進行及時處理。
  七、 每日晨會,值班醫師應將重點患者情況向病區醫護人員報告,并向主管醫師告知危重患者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問題。
  十、新技術準入制度
  一、新技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二、實施者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開展新業務、新技術申請表》,提供理論依據和具體實施細則、結果及風險預測及對策,科主任審閱并簽字同意后報醫政(務)科。
  三、醫政(務)科組織學術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開展實施。
  四、新業務、新技術的實施須同患者簽署相應協議書,并應履行相應告知義務。
  五、新業務、新技術實施過程中由醫政(務)科負責組織專家進行階段性監控,及時組織會診和學術討論,解決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一些較大的技術問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應控制醫師和監測醫師完成。
  六、新業務、新技術完成一定例數后,科室負責及時總結,并向醫政(務)科提交總結報告,醫政(務)科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新業務、新技術的是否在臨床全面開展。
  七、科室主任應直接參與新業務、新技術的開展,并作好科室新業務、新技術開展的組織實施工作,密切關注新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積極妥善處理,做好記錄。
  十一、病歷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四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兵力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02]193號)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依據《省病歷質量管理評價獎懲暫行辦法》的要求與規定,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十二、病歷書寫規范
  1、統一用藍黑墨水,要求內容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使用規范的漢字;數字用阿拉伯數字;藥名可用中文、拉丁、英文書寫;度量衡單位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3、病歷書寫不能刪改、剪貼、挖補,個別錯字可以用同樣的筆墨雙線劃在錯別字上;上級醫師修改一律用紅色墨水筆,簽署修改的日期和全名。每頁修改3處以上需要重新書寫。
  4、普通病人24小時以內完成入院病歷、危重病人6小時以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當班完成,急診手術病人術前完成。5、病程記錄一般1次/2~3天,入院及術后3天至少每天1次,危重病人1次/天,有病情變化隨時記錄,慢性病人可以1次/周,階段小節1次/月。
  6、入院前3天有三級醫師查房記錄:新入院的普通病人48小時以內有主治醫師以上查房并記錄,72小時以內有副主任醫師以上查房并記錄。
  7、手術前有主治醫師以上查房記錄或討論記錄。
  8、疑難危重病人有討論記錄,重大手術有術前討論記錄。
  9、專科病人要有轉入、轉出記錄,并及時完成。
  10、落實簽字制度:凡是需行手術、輸血等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需簽寫知情同意書。
  11、凡診療操作,術前術后有操作人員的記錄。
  12、輔助檢查報告單24小時以內要貼回病歷,張貼單的楣欄要填寫完整。
  十三、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1、臨床用血審核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嚴格執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確保患者安全規范用血。
  2、血庫必須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供血機構購進血液,不得使用無血站(庫)名稱和許可證標記的血液。
  3、各科室用血,必須根據輸血原則,嚴防濫用血源。
  4、預約血辦法:患者需輸血時,應由臨床主管醫師逐項認真填寫輸血單,值班護士按醫囑行“三對”后,給病人采交叉血,試管上應貼標簽,并注明科別、姓名、床號、住院號、于輸血前一天送血庫(急癥例外)。
  5、血庫工作人員根據臨床各科室預約血量,應及時與血站聯系,備好各型血液,保證臨床用血量,不得有誤。
  6、血庫工作人員接受標本時,應逐項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后將標本收下備血。
  7、凡血庫所備各型血液,應有明顯的標志,分格保存在4攝氏度冰箱內,并隨時觀察冰箱內溫度變化。
  8、血庫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血液交叉試驗操作規定進行交叉試驗,必要時復查血型,并觀察全血,應無脂血、無溶血,血袋應密封,絕對無誤,方可發出。
  9、取血護士在取血時,應認真核對本科受血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血型及交叉結果、儲血號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時間、血型等輸血單上的各項目,無誤后方可將血液拿出血庫。
  10、如果輸血出現反應,應由臨床主管醫師向血庫說明情況,并與血站一并查明原因。
  11、血庫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入庫、出庫血量,庫存血量賬目清楚,認真保管,非經院領導批準,不得私自銷毀。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2017

  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號)于1999年7月16日頒布實施,對醫師執業注冊條件、注冊程序、注銷與變更注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規范醫師準入管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康服務業的快速發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一是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簡稱“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醫師執業注冊制度,進一步優化注冊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二是醫師執業流動性增強,多點執業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有力推動和加強規范;三是醫療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數據應用成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手段,醫師注冊電子化勢在必行。

  為適應改革發展需要,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我委對《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二、醫師注冊管理主要有哪些變化?

  在總結梳理《關于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國衛醫發﹝2014﹞86號)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辦法》通過建立區域注冊制度、電子注冊制度、注冊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改進醫師執業注冊管理,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和科學配置,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辦法》將醫師執業地點由過去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醫師的注冊地點為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師的注冊地點為縣級行政區劃,實現“一次注冊、區域有效”。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以合同(協議)為依據,確定一家主要執業機構進行注冊,其他執業機構進行備案,執業機構數量不受限制。

  《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通過網上“一站式”注冊服務,改進原有注冊模式,方便醫師辦理注冊、變更、注銷等事項,有效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確立公開和查詢制度,既加強政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又便于社會公眾自主選擇醫療服務,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三、為什么要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通過信息化手段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間,優化注冊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審批辦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另一方面在注冊過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種數據,有利于構建醫師執業全過程、動態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醫療服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將為全國推廣醫師電子化注冊提供法律依據。

  四、《辦法》在那些方面優化了醫師注冊管理?

  《辦法》通過建立完善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其對個人信息的自動識別功能,精簡辦理注冊所提交的材料。刪除了原辦法第十七條變更執業注冊申請時需到原注冊部門變更“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的規定,實現執業編碼唯一制,優化醫師注冊管理。

  五、《辦法》如何完善醫師退出機制?

  《辦法》通過建立注銷注冊退出機制,及時清理醫師隊伍中的不合格人員,對于不適合執業的醫師予以注銷注冊,引導醫師依法執業、規范執業,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和環境。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規定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銷注冊;增加了對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不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規定。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于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 通知 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臺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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