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判刑的年限和走私的金額有關,也跟走私的物品有關,最多判處無期徒刑。
走私判刑所根據法律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4、《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5、《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6、對一般的走私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7、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條處罰;
8、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貨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條處罰;
9、走私毒品的,依照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常見的手法:
一、貿易走私
一般貿易走私犯罪是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犯罪形式,指通過設立海關地點,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或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非法進出境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偽報。如品名、價格、數量、規格、貿易性質和原產地偽報
2.瞞報。如集裝箱夾藏或實箱報成空箱、價格瞞報
3.藏匿。如貨物、運輸工具(汽車和船舶暗格)、特制藏私工具(特制集裝箱)、行郵物品以及人體藏匿(亦稱水客走私多見于我國與港澳地區接壤口岸)。
二、加工走私
加工貿易走私犯罪是海關監管企業易發生的一種走私犯罪形式,既有單位犯罪又有個人犯罪或二者兼有,指在海關備案注冊的加工貿易企業,逃避海關后續監管,擅自銷售保稅貨物及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飛料”走私法。即保稅料件進口后不進廠加工直接內銷牟利。
2.騙取核銷法。即采取少報多進、多報少出、假出口、串換料件、假單證、假結轉等手段騙取海關核銷,以達到走私逃稅目的。
3.倒賣減免稅證明法。
4.假合作“包稅”法。指不具備減免稅優惠政策企業向享受特定減免稅的單位購買減免稅設備。
三、海上走私
海上偷運走私犯罪是繞越設關地的一種走私犯罪形式,指行為人在我國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以走私論處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海上接駁。走私船舶從海上預定地點接駁走私貨物,偷運進境。
2、“螞蟻搬家”。主要指走私成品油,即走私分子采用積少成多方法逃避打擊。
3、利用改裝或特制船舶走私。如雙層底改裝油輪、艙中暗格貨船,更先進的還有特制沉箱水下拖帶以及橄欖船等。
4、靠岸偷卸。即走私分子從未設關碼頭、港灣、淺灘偷運私貨上岸。
四、毒品走私
毒品走私犯罪是當前我省關區多發的一種特殊走私犯罪形式,指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境的行為。常見手法有:
1、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如在貨運渠道藏匿運輸制造安非他明(俗稱“冰毒”)原料麻黃素進出境。
2、攜帶少量毒品進出境。如在國際機場、碼頭旅檢渠道時有發現個別旅客利用人體或行李藏匿攜帶少量海洛因(俗稱“白粉”)進出口岸。
3、郵寄零星毒品進出境。如在行郵渠道時有查獲走私分子采用偽報品名郵寄零星搖頭丸(俗稱“k粉”)進出境。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網:《刑法》 百度百科: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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