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的體系?
希望能夠從構成,還有其中缺陷給予大幅,謝謝建立中國自己的刑法理論體系是當前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大課題,而且,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表明,建立中國自己的刑法理論本系,又是一項極其艱巨的任務。
建國初期,我國還沒有自己的刑法理論體系,當時不得不從學習蘇聯開始。五千年代后期,開始出現了我國自己的刑法學教科書。這些教科書所建立的刑法理論體系雖然在某些問題上反映了我國刑法實踐的特點,但從總的方面看,無論是基本內容還是體系結構,都非常明顯地打著蘇聯刑法理論體系的烙印,即一方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反映了社會主義刑法的本質;但另一方面又把犯罪構成提到不適當的高度,并似此為中心建立;刑法理論的體系。后一種做法存在許多缺陷。因為,研究犯罪構成本來是為了解決構成犯罪的標準問題,但是犯罪構成本身并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即使一個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就此確定該行為構成犯罪,要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必須借助對危害程度和罪過程度的判斷以及對應否受刑罰處罰的認定,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正當防衛的,緊急避險的行為。相反,一個行為不完全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確定該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如犯罪的預備等。并且,以犯罪構成為中心建立刑法理論體系,無法說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過程度與刑罰輕重的關系,不能指導刑罰的適用。因此,隨著刑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許多同志都提出了建立中國自己的刑法理論體系的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為我國刑法理論的研究帶來了光輝燦爛的春天,廣大刑法理論工作者積極探索我們自己的刑法理論體系,并且在許多問題的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盡管如此,我們還不能說我們已經建立了系統地反映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包括全國高等院校統編法學教材《刑法學》在內,我們的刑法理論體系還是以蘇聯40—50年代的犯罪構成理論為中心建立起來的,在一些基本原理上沒有突破蘇聯刑法理論的框框。然而,值得慶幸的是,李光燦同志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簡稱《刑法論》)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其主要表現是:
1.充分反映了我國刑法在體系上的獨創性。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在總結我國建國以來刑事法制建設經驗教訓,批判地借鑒我國古代和外國的刑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的孕育而誕生的,在體系上具有獨創性。例如,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制定根據,這是其他國家的刑法所沒有的。我國刑法在明確規定犯罪概念的同時,又明確規定了不負刑事責任的一些情況,還明確規定了“死緩”制度和減刑制度。這些在刑罰體系上都是獨樹一幟的。在刑法分則體系上,我國刑法根據公民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相一致的原則,按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主要方面,對犯罪進行分類,也具有獨到之處。我國刑法體系上的這些創新,在《刑法論》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在許多問題上還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作了系統深刻的發揮。例如,在“犯罪”一章中用二萬多字展開論述刑法中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刑罰”一章中,對“死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死緩”制度存廢的爭論、現行刑法關于“死緩”的規定等作了詳盡的論述。
2.認真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踐。《刑法論》在自己所研究的各個方面,都注意總結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踐,研究社會現實中各種犯罪的特點及其活動規律,探討同犯罪作斗爭的有效途徑。
《刑法論》在論述犯罪的本質和社會根源時,除了概括論述剝削階級社會犯罪的本質和根源外,著重分析了我國社會主義階段犯罪現象存在的原因和條件,從罪犯本身的特點、犯罪分子的社會聯系到犯罪現象生存和持續的時間性等方面,深入研究了當前犯罪規律的特殊性,論證了對犯罪進行綜合治理的方針。
在關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概述中,《刑法論》除了論述該類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構成外,還著重論證了同該類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意義,研究了該類犯罪的規律及其在當前形勢下的特點,指出了同該類犯罪作斗爭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在研究故意殺人罪時,《刑法論》除了論述故意殺人罪的概念、特征和處罰之外,還通過對大量材料的分析研究,論述了殺人罪的歷史根源,分別介紹了“文革”以前、“文革”期間以及當前故意殺人罪的基本情況,分析了這三個不同時期故意殺人罪的類別、原因和特點,提出了對故意殺人案件定罪量刑應當注意的問題。
所有這些,都使刑法理論研究緊密地與我國刑法實踐相結合,使它的研究成果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能夠直接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
3.放棄了以犯罪構成為中心建立刑法理論體系的傳統。《刑法論》雖然也堅持了犯罪構成理論但并沒有把它提到不適當的程度,沒有以此為中心建立我國的刑法理論體系。其最明顯的突破表現在犯罪論的體系和分則各章的論述之中。
1952年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律科學研究所集體編著的《蘇維埃刑法總則》[1]中的“犯罪論”體系是:第一章,犯罪的概念;第二章,犯罪構成;第三章,犯罪客體;第四章,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第五章,犯罪主體;第六章,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第七章,免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第八章,故意罪的發展階段;第九章,共同犯罪。
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國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刑法學》中的“犯罪論”[2]體系是:第六章,犯罪概念,第七章,犯罪現象及其原因,第八章,犯罪構成,第九章,犯罪客體;第十章,犯罪客觀方面,第十一章,犯罪主體;第十二章,犯罪主觀方面;第十三章,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第十四章,故意犯罪的階段;第十五章,共同犯罪。[3]
而《刑法論》第二章所建立的“犯罪論”體系是:第一節,犯罪的階級性質和根源;第二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三節,犯罪中的因果關系;第四節,刑事責任年齡;第五節,故意犯罪;第六節,過失犯罪;第七節,刑法中一些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第八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九節,共同犯罪。
從上述比較清楚地看出,《刑法論》與《蘇維埃刑法總則》在“犯罪論”體系上幾乎一致,與《刑法論》與《蘇維埃刑法總則》在“犯罪論”體系上則完全不同。那么,這種不同有何優點呢?
我們認為,《刑法論》把犯罪構成置于犯罪概念之中,有助于用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木質特征統轄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不再使人感到犯罪構成可以獨立于犯罪木質特征之外而存在。把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作為犯罪的兩大類型重點進行研究,有助于全面認識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在主客觀方面的不同特點和各自的發展規律,從而克服過去把它們放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進行研究所造成的人為局限,使刑法理論研究更能符合犯罪的客觀實在。把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各種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放在一起專門進行研究,能夠在區分罪與非罪的問題上給人以系統的認識,從而避免了傳統的犯罪論體系在這個問題上所造成的零碎現象。此外,《刑法論》在分則部分對各類犯罪的研究中,也不是以犯罪構成為中心,而是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有關問題的論述與我國關于該類犯罪的立法,把該類犯罪的法律特征與歷史演變結合起來論述,從而使讀者能夠深刻把握各類犯罪的本質,獲得對各該類犯罪的木質和構成要件的一致認識。
《刑法論》在體系上的這些創新,使我們感到,這是一部我國自己的刑法學。當然,《開J法論》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方面,還只是一個初步的嘗試,在理論體系的科學性方面,還有探討的余地,在許多問題的廣度和深度上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但是,它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績,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的。
在《刑法論》的啟迪下,我們對如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產生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借此機會,我們不揣冒昧地把它奉獻給讀者,祈望得到刑法學界同仁們的指教。
我們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是指充分反映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刑法意識,反映我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點,能夠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刑法的基本要求的理論體系,它應當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與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相結合、把刑法的基本原理同中華民族新的刑法意識相融合的理論體系。因此,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除了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為指導,保持我國刑法理論的社會主義方向之外,還應當著眼于以下幾點:
1.在刑法理論研究中反映我國刑法制定、施行的時代特點,為實現刑法在新的歷史時期的任務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在結束了長期存在的“左”的指導方針,全黨全國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歷史條件下,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之的。它的基本任務是運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爭下,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所必需的這些環境。我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的日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加強和健全,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推動下蓬勃發展的現代化建設事業,涉及我國在
如何理解刑法13條和37條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與第13條的規定是不同的。 我國現行刑法是第幾部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顛覆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但是該案審理卻沒有將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作為評判認定罪與非罪的標準,而是引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作為該案判決無罪的法律依據
刑法新加的十三條是什么
在哪能找到(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六)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八)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九)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罪名補充規定(四)》修改的4個罪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二)逃稅罪
(三)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四)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罪名補充規定(四)》的時間效力?!蹲锩a充規定(四)》所確定的13個罪名是針對《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條(款)而規定的,在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辦理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罪名補充規定(四)》的規定適用相關條(款)的罪名。《罪名補充規定(四)》不是對刑法的補充、修改,只是對罪名的確定,其時間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間。
(二)關于刑法分則目前罪名的總體數量。修訂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共確定了414個罪名。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新增6個罪名,同時減少2個舊罪名。2003年8月21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2007年11月6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新增14個罪名。此次“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新增9個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則共有罪名44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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