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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3條(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量刑范圍)

首頁 > 移民2024-10-06 20:06:48

假釋需要達到什么條件才可以申請?

未成年人犯搶劫罪被判6年(在沒被抓之前也犯過幾次搶劫打架傷人所以才會被判6年,不過這是第一次被抓),已經服刑3年,象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假釋嗎?假釋需要達到什么條件才可以申請?一般假釋的成功的機率高嗎?如果假釋成功需要交多少錢?

一般情況下搶劫犯,不得假釋。考慮是未成年犯,可以適當放寬政策,那么也至少需要改造滿3年,表現好,才能申請假釋。

未成年犯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一般會批準的。

申請假釋不需要單獨交錢。

  另,請參考學習以下規定:

  一、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二、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假釋的相關修正】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1] 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注)對于與修八相沖突的規定按照修八的規定執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號開始實行。

  刑法修正案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修正案第十六條)

  3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撤銷決定

  關于假釋的撤銷,修訂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銷假釋規定的基礎上,吸納了《監獄法》第33條的關于違法.行為導致假釋撤銷的規定,并首次將發現漏罪也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這被認為是新刑法對假釋予以完善的重要體現。顯然,修訂后的刑法關于假釋撤銷條件的規定,放寬了假釋撤銷的條件,對假釋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再犯新罪,不區分故意與過失,一律應當撤銷,是否足取?而漏罪之發現若緣于被假釋犯的主動交代呢?將假釋必撤銷條件擴展到一般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否適當?

  撤銷

  第一,假釋的發動基于對受刑人人身危險性業已消除的認定和在監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會的期待。在考驗期內若故意地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是無可爭議的;但若出于過失再犯,盡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會危害,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故意再犯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兩種主客觀在性質上根本不同的行為卻呈現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違公平原則?筆者因此建議將過失再犯的假釋撤銷由立法規定的必然撤銷改為由法官根據過失大小和致害程度進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釋考驗期內因過失再犯,“可以”撤銷而非“應當”撤銷假釋。

  第二,由于假釋是以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在危害社會為根本條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隱瞞自己的罪行,足以說明其無悔改表現,亦難以確認不致再危害社會,應當撤銷假釋當無異議。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釋犯主動坦白交代的,所以應區別對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對較輕,綜合考慮仍然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相應延長假釋的考驗期,不撤銷假釋;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較重,中國同意對漏罪區分對待的學者于是認為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②。筆者的意見是不妨作與故意再犯和過失再犯相同的罪質區分,如該較重的罪行系假釋犯故意所為,則應當撤銷假釋;如過失所致,則是否假釋交由法官裁量。

  第三,將違法行為作為假釋必然撤銷的一個條件是中國對假釋犯重“管束”輕“保護”的一個明顯體現,筆者以為并不足取。假釋考驗期是促使假釋犯重返社會的過渡階段,是其從監禁生活到社會生活的磨合。假釋犯在這一期間出現生活、求職和交往上的困難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導致內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現反常行為、顯現再犯之虞。也正因為如此,才說明了假釋犯在重返社會生活的過渡期里對其監督管束,保護指導的緣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幫助應是比一律不問因由、不分違法行為之輕重而撤銷假釋使之重回監獄更符合行刑規律。嚴重違法,應當撤銷;輕微違法,可以撤銷或采取相應的懲救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證或增加新的特定義務,以盡量維持假釋已取得的效果。

  上述針對現行刑法中教條的、毫無彈性的規定所作的建議可歸納如下:將刑法規定的假釋撤銷事由分列出必撤銷事由和可撤銷事由,從而在撤銷方式上體現出層次性、過渡性,兼具靈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撤銷制和得撤銷制相結合的假釋撤銷制。這一立法例已被中國的臺灣及澳門,瑞士,甚至假釋條件極為苛刻的俄羅斯等其他國家和地區采納③。在中國目前的刑法體系和立法司法現狀之下,以上設想的實現有一定難度,但隨著社會條件的成熟和立法的進步,這至少可成為日后一個努力的方向。

  5高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行刑法規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一、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二、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三、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四、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五、罪犯減刑后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六、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程序編輯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程序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國刑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三條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釋義】本條是關于賭博犯罪及處刑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所謂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出于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一般表現為以錢財作賭注,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當然,本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并非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贏得錢財,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行為人本人不一定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

本條犯罪,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根據本條規定,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執行中,要注意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不是以此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場所、賭具等,但未從中漁利的,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擴展資料:

刑法法律效力

時間效力

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我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布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于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對于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關于國家空間刑事管轄權范圍的原則有:

1.屬地原則,就是單純以地域為標準,凡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法。否則,均不適用本國刑法。

2.屬人原則,就是單純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無論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凡外國人犯罪,即使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也不適用本國刑法。

3.保護原則,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凡是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4.普遍原則,從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出發,凡是侵害國際公約﹑條約保護的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5.綜合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本國刑法。

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1] 

我國領域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

(1)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法。

(2)領水,即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法。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則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法。領海,根據我國政府1958年8月4目的聲明,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法。

(3)領空,即領陸和領水的上空。

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其一是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不論該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點。其二是我國駐外使領館。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包括三種情況:

(1)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外,如在境內開槍,射傷境外人員

(2)在國外實施犯罪行為,但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如從境外向境內開槍,殺死境內受害者的犯罪;

(3)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

擴展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法律效力

刑法第63條第2款

法律主觀:

刑法229條第2款講的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具體量刑。即承擔資產評估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達到嚴重標準的,構成本罪,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國刑事法63條第3款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實際上規定的是坦白制度及其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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