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鄭重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的第一部職業病防治法,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為職業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并且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職業病防治法有以下規定:
1、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勞動者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有以下規定:
1、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勞動者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是指:
是調整政治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與他們之間在有關職業活動中,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一、職業病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鑒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二、職業病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可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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