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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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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鄭重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的第一部職業病防治法,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為職業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并且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職業病防治法有以下規定:

1、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勞動者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通過時間

職業病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有以下規定:

1、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勞動者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是指:

是調整政治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與他們之間在有關職業活動中,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職業病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鑒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二、職業病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可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第七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第八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第十一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前期預防第十三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條 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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