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備注的七大類發票
發票備注欄必須寫內容的發票,具體如下:
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
2、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注;
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
4、預付卡業務開票;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6、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7、個人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發票備注內容有規定嗎
發票備注欄規定: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商務發票包括哪些內容
商業發票的內容一般包括:
⑴商業發票須載明"發票"(INVOICE)字樣;
⑵發票編號和簽發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SSUE);
⑶合同或定單號碼(CONTRACT NUMBER or ORDER NUMBER);
⑷收貨人名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⑸出口商名址(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⑹裝運工具及起訖地點(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⑺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毛重、凈重)等(COMMODITY,SPECIFICATIONS,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ETC)。
⑻包裝及尺碼(PACKING AND MEASUREMENT);
⑼嘜頭及件數(MARKS AND NUMBERS);
⑽價格及價格條件(UNIT PRICE AND PRICE TERM);
⑾總金額(TOTAL AMOUNT);
⑿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MAKER)等。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的內容要求應與信用證規定條款相符,還應列明信用證的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號碼。在有傭金折扣的交易中,還應在發票的總值中列明扣除傭金或折扣的若干百分比。發票須有出口商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發票的作用有以下幾方面:
① 便于進、出口商核對已發貨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
② 作為進口方和出口方記賬的依據;
③ 在出口地和進口地作為報關、清關及納稅的憑據;
④ 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可代替匯票作為付款依據;
⑤ 憑光票付款時,通常用以確定有關交易的細節;
⑥ 是整套出口單據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審核的依據;
⑦ 可作為索賠、理賠的憑據。
發票的備注欄有哪些規定
一、發票的備注欄規定
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備注欄填寫: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備注欄填寫: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項目名稱。
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注。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注。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注。備注欄填寫:保險單號、稅款所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發票要怎樣開具
發票是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出具的付款憑證,收款人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開具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后,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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