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
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有: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流程如下:
1、申請和受理: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下列哪些仲裁協議為無效或失效?( )
A.甲、乙兩公司簽訂合同,并約定了仲裁條款。后合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原合同或補充協議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法院起訴解決”rnB.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rnC.甲、乙兩公司在雙方合同糾紛的訴訟中對法官均不滿意,雙方商量先撤訴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此后甲乙兩公司簽訂了仲裁協議,約定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 仲裁委員會仲裁rnD.丙、丁兩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了內容齊全的仲裁條款,但該合同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答案】:A,B
【考點】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詳解】根據《仲裁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規定,A項中甲乙公司實際上通過后來的補充協議否定了原來的仲裁條款,原條款失效。這屬于雙方合意廢除仲裁條款的情形。8項中同時約定了兩種方式,屬于約定不明確,而且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因此是無效的。C項中甲公司申請撤訴并被法院允許,效果上相當于沒有起訴,因此簽訂仲裁條款是合法的,屬于有效條款。D項合同內容有瑕疵,根據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原則,合同因違犯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因此該仲裁協議是有效的。綜上本題選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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