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介紹?
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法是國家用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調整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招標法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墩袠送稑朔ā肥巧鐣髁x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個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一切有關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必須與《招標投標法》相一致。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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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辦法
法律主觀:
我們知道招標就是為了公平原則,避免企業招投標過程當中企業人員與投標人員相互勾結、徇私舞弊,從而損害企業利益。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投標的規定。
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有關投標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二、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五、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綜合上述,我們了解到投標過程中不可為或者應當仔細提防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釋義》具體內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了細化規定,使《招標投標法》操作性更強,同時加強了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各個環節的監督。條例規定較為細致,很多地方彌補了法律漏洞,有多處亮點,相信其實施之后,能夠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本文對條例的一些重要內容進行粗略解讀,供各界人士參考:
1、《招標投標法》大部分是針對參與招標的人員,包括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的行為進行的約束規范,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約束性條款規定較少,僅在第六十三條針對“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條例第六條再次強調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蓖瑫r,條例第八十一條對“非法干涉”的行為方式及懲罰措施(包括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做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
在監督范圍方面,由“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了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干涉”的行為方式方面,使用了“兜底條款”:“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边@一規定必將對某些官員利用職權直接或間接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正、有序進行產生積極作用。
2、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體發布,這一規定杜絕了招標人為達到排擠特定投標人的目的,故意在當地媒體或者發行范圍小的媒體發布招標信息的行為。該規定將有效的將招標信息廣泛公布,使更多的投標人知曉并積極參與投標活動,從而開展廣泛競爭,有利于行業良性發展。同時,為鼓勵招標人積極落實執行該條規定,條例還規定指定媒體對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我認為,以上規定是非常好的,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br />第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一些招標人為排擠某些外地投標人,故意將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縮短,使他們根本來不及前往購買招標文件。條例執行后,以上規定將使這一伎倆不再有效,保證了投標的廣泛競爭。同時對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最短時間進行了規定,也有利于所有投標人有效參與競爭。
4、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在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方面,此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曾聯合下發《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此次條例規定:“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并未限制最高數額,即將“辦法”的規定進行了更改。這可能會使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增多,比如一億元的項目,投標保證金最高可以到兩百萬。巨額的投標保證金,將使投標方的違約成本顯著增加,繼而會起到敦促投標方誠實守信、規范操作的作用。
同時,由于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可能很大,為規范管理,條例規定招標人不得挪用保證金。
5、為防止招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何為限制、排斥措施的“不合理條件”進行了列舉,列舉項目多達七條,包括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特殊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設定特定區域的行業業績、獎項、等等,而且使用了兜底條款。這一規定增強了可執行性,對現實活動中的一些不規范行為進行了準確的禁止。
6、在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方面,條例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屬于和視為串通投標行為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列舉項目多達十一種。其中很多行為在現實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已經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活動。條例的實施,將對類似違法行為起到更好的監督規范作用。
7、為規范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條例從各個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條例第五十一條對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況進行了列舉,包括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簽字蓋章、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低于成本限價等七項。但是,在現實招標投標活動中,由于對一個企業來說,其企業成本很難為外界所查知,在法律上也很難舉證證明該企業的成本價。因此,當投標人以投“虧損標”為手段進行惡意競爭時,受害人往往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權益。遺憾的是,條例同樣未規定如何界定“低于成本限價”。這有待于將來的進一步明確。
8、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投標雙方往往為了各自的利益,在中標之后另行協商,違背招投標文件簽訂協議。尤其在建筑工程領域,所謂“黑白合同”大量存在。這嚴重擾亂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有序進行,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引用該條規定,確定“黑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無效,進而按照經備案的“白合同”作為爭議雙方的結算依據。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對何為“實質性內容”并未明確。因此導致執法、司法部門對類似行為的界定存在較大差異,帶來很多問題。此次條例的修訂,明確了“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均為合同主要內容。因此,條例實施之后,以上情況有望得到改善。
9、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痹摋l對履約保證金的上限進行的限制。條例頒布之前,《招標投標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沒有限制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大多比照定金原則處理,即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考慮到招標投標活動所涉及的標的往往數額巨大,如履約保證金數額太大,將造成不必要的資金閑置,給施工企業帶來很大壓力。因此,對履約保證金的比例進行適當限制,是必要的。
10、在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方面,條例第六章用長達20條的篇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很多規定填補了《招標投標法》的空白,使“有規定無處罰”的局面得到了較大改觀。比如:當事人不遵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等等。
同時,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國家將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這一新制度的建立,必將使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更加重視和規范自己的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產生積極影響。
可見,條例的出臺,從各方面優化和細化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使招標投標活動更加有法可依、違法可糾。同時,建議相關當事人和職能部門能夠在認真學習、研究條例的基礎上領會條例精神,規范自己的行為,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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