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遺囑公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去到公證機關領號辦理業務;
2、根據申請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
3、材料齊全的所有證據齊全了,可以將證明材料交給承辦公務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在公證員受理審核后,出具《受理通知單》,憑《受理通知單》進行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
5、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公證書。
辦遺囑公證要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在被繼承人之后死亡。
綜上所述,遺囑公證的辦理流程有去到公證機關領號辦理業務;根據申請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材料齊全的所有證據齊全了,可以將證明材料交給承辦公務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在公證員受理審核后,出具《受理通知單》,憑《受理通知單》進行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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