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問題比較復雜,由于風俗習慣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當熟悉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同時注意下列問題:
1、熟悉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點在外國。這就需要對所在國國家的相關法律有所了解,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無效婚姻”或“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結婚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有可能屬于非法結婚或尚未離婚)。
2、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婚姻法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法律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為法律是一個明顯的特色區域,只要適當改變自己的行為或行動的地點,適用的法律可能對自己最有利的。
一種方法是選擇行為,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結婚或離婚。一種方法是選擇法院,當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婚姻問題,一般將上訴法院來解決。通常是一個州法院法官適用法律審理案件,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一定。當有幾個國家的法律可能被應用,大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殊處理和選擇規則,法律選擇和法律適用的規則是,“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法院根據這套規則的涉外婚姻案件中確定適用法。因此,當雙方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將涉外婚姻訴訟,他們的利益是可以實現的。
3、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當一國法院做出的判決需要在另一國家執行時(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該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得以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判定),條件不盡一致。
從我國與他國簽訂的司法協定上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做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做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的準據法、判決已經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談判以及判決的執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法律分析: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復制件或復制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1、涉外婚姻登記地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涉外婚姻要注意的事項:熟悉他國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國籍可能不同,需要了解其所在地國家的法律,避免出現破壞婚姻的情形。當事人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適用不同的法律導致的后果可能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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