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第八條 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第九條 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回避。第十條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第十二條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
公證和遺囑的區別
公證遺囑和普通遺囑的區別如下:
1、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囑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2、是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3、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無論是公證遺囑還是普通遺囑其目的都是為了確保被繼承人的財產得到合理有效的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公證書是什么意思
遺囑公證書是根據法律規定,經過公證機關審核并公證后所頒發的一種法律文書。它記錄了遺囑制定人生前的愿望,包括遺產分配、監護人任命等內容。因此,遺囑公證書是遺囑執行的重要依據,能夠保障制定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地保障和維護。
首先,遺囑公證書可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騙取遺產或爭奪家庭財產等問題的出現。其次,遺囑公證書具有立即生效的特點,一旦遺囑制定人去世,公證機關即可啟動遺產分配程序,實現遺囑的及時有效執行。此外,遺囑公證書也可以在遺囑制定人生前進行保管,確保遺囑不會遺失或被篡改。
制定遺囑公證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流程和程序。首先,遺囑制定人必須滿足法定的行為能力和反思能力,并明確自己的遺產分配意愿。其次,遺囑制定人需要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選擇公證人審核并簽署遺囑公證書。最后,遺囑公證書需要妥善保存,最好委托公證機關或律師行保管。總之,制定遺囑公證書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遺囑制定人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來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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