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當事人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 、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產權證明。
4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原件。
5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6 、公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全面審查有關公證事項,主要應查明以下問題:
1 、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地點、死因等。
2 、遺產的種類范圍、數量等。
3 、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審核通過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單,繼承人憑受理通知單辦理立案、編號、付費等手續,最后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公證費繳納發票即可領取公證書。
二、什么是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遺產繼承公證 是繼承人繼承遺產必須要經歷的過程,無論是 遺囑繼承人 還是 法定繼承人 都必須進行遺產繼承公證,這是為了保證遺產被合法繼承的一項基本程序。
三、繼承公證需要多少錢
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和遺贈公證費用大約在幾百元之間。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全面審查有關公證事項;審核通過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單,繼承人憑受理通知單辦理立案、編號、付費等手續,最后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公證費繳納發票即可領取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申請人的證明材料: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
1、身份證。
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和戶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
2、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
3、身份證(若有) 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二、死者的證明材料:
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注銷戶口證明等死者的身份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若有)。
三、如非申請人本人辦理,還應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分析:家人去世公證不麻煩。家人去世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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