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新生嬰兒如果構成遺棄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行為人如果對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即可構成遺棄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嬰兒,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遺棄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扶養義務,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