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停政策性補償標準
政府關停企業應按照勞動者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按政府要求關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齡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關停職工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來進行賠償處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職員如果在就職期間,單位就因為破產等的原因被關閉了,那么單位也需要向職員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除了需要支付補償金之外,單位將職員本應該獲得的工資、社保費用等也一定支付,無論如何都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政府要求企業關停,員工怎么辦
法律主觀:
政府關停企業應按照勞動者 工齡 支付 經濟補償金 。企業按政府要求關停,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 工資 ,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 終止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工齡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關停企業應如何給予補償
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是什么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具體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對間接損失和其他費用則不予賠償。
企業的利潤以其提供的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證明為依據,兼顧同業同類生產經營行業市場收益情況予以確認。
注意:企業的利潤既有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也有投資產生的利潤,投資產生的利潤通常不受停產停業的影響。因此,停產停業利潤損失一般是指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損失。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據此,法律只是列舉了兩種考量因素,而將制定具體補償標準的權利賦予了地方,因而實踐中由于地域差別以及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補償標準也不一致。
例如:根據房屋面積計算,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因素計算,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由被拆遷人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停產停業損失的數額,并與拆遷人協商確定,由雙方委托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來確定等,具體計算方法要視各地的規定而定。
二、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1、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
2、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承租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拆遷范圍。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拆遷人根據拆遷實際確定,也可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實際承租人之間協商確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廠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發生分離時,獎勵費用應當支付給實際使用被拆遷廠房的承租人,這已經由政策性文件進行規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養殖場禁養關停補償標準
禁養區養殖場如果關停搬遷,不是養殖場違法經營,是我國環境保護治理和農業產業升級的需要。所以養殖場補償標準:油氈棚基準價70元__,鋼棚結構基準價170元__,磚瓦結構基準價200元__,磚混結構基準價300__,養殖欄舍(水泥地)基準價25元__,飼料機械及養殖設備按折舊后計算殘值的50%給予補助。
1、以禁養區劃定為分界點。在禁養區劃定之前合法養殖的場所,關閉搬遷都會有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縣市自行制定。
2、以有無手續為分界點。對有手續的養殖場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100%予以補償;對無手續的酌情給予補償;對于擅自亂搭亂建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3、以指定期限拆遷為分界點。在本地指定期限前拆遷的優先;到期不拆的,被補償的概率大大降低,或者完全沒有,甚至場被強拆
當下養殖場關閉禁養的原因
1、禁養限養區內養殖場、養殖戶;
2、主要河流流域限制范圍內的養殖場戶;
3、手續不齊全的,包括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異地經營、環保排放不達標、動物防疫檢疫不合格
法律依據
《禽畜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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