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訴訟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該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當事人不可以請求法院就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予以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依法訂立的離婚協議自雙方均簽字或蓋章時生效,但任意一方就財產分割相關事宜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可判斷,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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