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告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色情等內容;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9月1日起,新 廣告法 將正式施行 新廣告法核心治理是打擊虛假廣告的發布。以下是詳細解讀。 新廣告法的13條禁止性規定 (1)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 (3)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4)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禁止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7)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9)禁止 教育 、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12)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3)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a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一直是法律人士們討論的焦點之一。倘若廣告法第九條能夠落實到市場經濟活動中,那么對于規范行政行為,凈化市場環境,樹立法律威信而言,將具有積極的作用。下面是關于廣告法第九條的具體介紹,希望通過本文的具體梳理,能讓大家更好的理解這項法律條文,維護良好的廣告業發展環境。
一、《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立法用意
新《廣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亮點之一是大大提高了對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處罰力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立法部門的目的十分明確,通過加重處罰來杜絕廣告中出現“絕對化用語”。《廣告法》為什么要禁止絕對化用語呢?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尚未有官方對該條款作出解釋。從執法的角度來看,《廣告法》禁止絕對化用語的用意應從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絕對化用語違背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二是絕對化用語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三是絕對化用語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然而新《廣告法》實施一年多,該法條鮮有適用之例,即使適用也多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配合使用,究其原因是立法部門對現實狀況存在誤判。
二、《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現實狀況
在傳統經濟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在市場參與者中所占比例不高,同時他們又占據著信息發布權,當他們蓄意誤導消費者時,往往會對市場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1995年施行的舊《廣告法》首次出現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就是基于對這種市場狀態的規制。然而近幾年來,網絡經濟發展之勢猶如大雨傾盆,一時間眾多商家似雨后春筍般涌現網絡市場。網絡經濟其勢已成,全民經商大勢所趨。而網絡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種眼球經濟,或者說注意力經濟,如何做廣告、如何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就成了商家進入網絡市場的入門功課,于是擁入網絡市場的經營者在搭上網絡經濟這艘巨輪的同時又多了一重身份,即廣告主。網絡市場的門檻是如此之低,幾乎人人可以進入其中,但是成為一個合法廣告主卻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識作為基礎的。絕大多數新晉廣告主們對于法律認知還處在“殺人償命,其債還錢”的原始狀態,出于生計考慮進入到網絡經濟中的他們對《廣告法》的免疫能力近乎為零。新晉廣告主們和新《廣告法》的遭遇雙方均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部門顯然低估了違反該法條的“犯罪黑數”,也低估了二十萬元的起罰標準對于現實狀況下絕大多數廣告主的殺傷力。與此同時,更諷刺的是該處罰額度對于體量龐大的廣告主完全沒有約束力,立法部門又高估了一百萬元處罰上限對一些商家違法意愿的約束力。
三、《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對應的二十萬和一百萬
2015年9月1日后,新《廣告法》禁止絕對化用語條文的實際適用中有兩起事件極具代表性。其一是2016年3月杭州方富林炒貨店因使用絕對化用語被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二十萬元。對于方富林炒貨店來說這二十萬元足以使其破產,因此富林炒貨店以處罰過重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現該案審理結果還未對外公布。其二是2015年11月某品牌汽車的新車發布會上汽車廠商宣稱該車為“23萬區間最高效標桿動力總成”、“25萬區間最專業全路況能力”、“27萬區間最豐富科技”明顯違反廣告法。就此次事件來講,首先該汽車廠商不可能沒有相應的法律部門對其宣傳用語進行審查,其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應當被視為存在主觀故意;其次,該汽車廠商在一個全國性的商業廣告活動公然使用被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其主觀惡意較大。雖然筆者未曾獲悉該事件的處理結果,但是很顯然該汽車廠商已經做好了將違法處罰作為廣告宣傳投入的一部分,而從其經濟體量來看,即使市場監管部門以最高罰款額度一百萬元對其進行處罰也完全在該汽車廠商的承受范圍之內。
廣告行業往往會用一些藝術的夸張手法來宣傳產品,合理的夸張在增加廣告趣味性的同時,也能更好的宣傳產品。但是廣告法中第九條明確不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可以很好的防止夸張廣告,虛假宣傳,對于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信賴利益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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