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判處拘役如何執行
危險駕駛構成犯罪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移送看守所羈押,具體規定如下:
1、首先,拘役刑不在監獄執行,而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2、其次,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發放給勞動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同時要組織犯罪分子參加生產勞動,并根據勞動表現,等情況酌量發放給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不是必須發給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
3、最后,被判處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之前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危險駕駛拘役執行流程具體如下:
1、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羈押;
2、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時在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看守所;
3、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有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拘役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拘役是在看守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拘役只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刑罰。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只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緩刑的適用條件有:
1、對象必須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節較輕;
3、必須要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院判了拘役,公安多久執行
法律主觀:
法院判決拘役后一般需要立即執行,并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如果當事人上訴的,則需要進行第二審程序,一審判決未生效,犯罪分子不需要服刑。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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